110 年 ·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對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信號式受信總機進行火災表示之性能檢查時,接到第 1 報火警信號但尚未接到第 2 報火警信號時,下列那二種裝置均不應動作?

  1. A主音響裝置及地區表示裝置
  2. B火災燈及地區表示裝置
  3. C主音響裝置及地區音響裝置
  4. D火災燈及地區音響裝置

正解 D — 火災燈及地區音響裝置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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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二信號式火警受信總機火災表示之性能檢查,第一信號與第二信號各應動作之裝置。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三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性能檢查,二信號性能之判定方法明定「第一信號時,主音響或副音響裝置應鳴動及地區表示燈應亮燈」「第二信號時,主音響及地區音響裝置應鳴動且火災燈及地區表示燈應亮燈」。可知接到第一報火警信號而尚未接到第二報時,火災燈與地區音響裝置均應保持不動作,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主音響裝置於第一信號時即應鳴動,地區表示裝置於第一信號時即應亮燈,二者都是應動作者。

  2. (B)

    火災燈固然要到第二信號才亮燈,但地區表示裝置在第一信號時即應亮燈,故非二者均不應動作。

  3. (C)

    地區音響裝置確實要到第二信號才鳴動,但主音響裝置於第一信號時即應鳴動,同樣不符題意。

  4. (D)

    火災燈與地區音響裝置均以第二信號為動作條件,第一報階段二者都不應動作,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第一報只給主(副)音響與地區表示燈,火災燈與地區音響等第二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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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號式的設計目的,是把「疑似火災」與「確認火災」分成兩階段,先以較小的動靜通知值班人員前往確認,避免單一信號就使全棟鳴動。所以第一信號只讓主音響或副音響鳴動、地區表示燈亮燈,讓人知道哪一分區有異常;要到第二信號才點亮火災燈、使地區音響裝置鳴動,把警報送到現場。同節另規定操作手動報警機時,不論第一信號或第二信號,均應立即進行火災表示,主音響及地區音響裝置應鳴動、火災燈及地區表示燈應亮燈,理由是手動報警代表人已確認火災,沒有再等第二報的必要。

本章的火災表示試驗分成蓄積式、二信號式與其他三種進行方式,試驗每一回路確認其保持性能後操作復舊開關,再進行下一回路之測試。判定上,各回路之表示窗與編號應對照符合,火災燈、地區表示裝置之亮燈及音響裝置之鳴動應保持性能正常;蓄積式受信機另要求其蓄積之測定時間應在受信機設定之時間加五秒以內。回路導通則以回路斷線試驗確認,試驗用計器之指示值應在所定之範圍,或斷線表示燈亮燈。綜合檢查還有同時動作項目:操作火災試驗開關及回路選擇開關,不要復舊使任意五回路(不滿五回路者,全部回路)進行火災動作表示試驗,受信機含副機應正常動作。

設置面可對照第 125 條:第六款規定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該分區在受信總機不得有雙信號功能;第七款規定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有設定蓄積時間時,其蓄積時間之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第九款要求受信總機具有於接受火災信號後一定時間內或再接受火災信號時,強制地區警報音響裝置鳴動之功能。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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