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捷運站的挑高通道設有蓄積時間 10 秒的光電式分離型式蓄積型探測器,在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中進行性能檢查時,在插入減光罩後應在多久時間內動作?
- A35 秒
- B45 秒
- C60 秒
- D75 秒
正解 B — 45 秒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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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十三章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性能檢查中,偵煙型探測器分離型以減光罩實施動作試驗之時間判定。
正解理由
該章性能檢查就偵煙型探測器分離型之判定方法載明:插入減光罩後到動作之時間應在 30 秒內;蓄積型探測器之動作時間,應在 30 秒加其標稱蓄積時間及五秒之時間內。本題為標稱蓄積時間 10 秒之光電式分離型蓄積型探測器,判定時限即 30 秒加 10 秒再加 5 秒,合計 45 秒,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35 秒是把 30 秒只加上 5 秒的結果,漏計標稱蓄積時間 10 秒,與判定方法所定之三段相加不符。
- (B)
45 秒為 30 秒基準時間、標稱蓄積時間 10 秒與 5 秒三者之合計,正合分離型蓄積型探測器之判定時間,為本題答案。
- (C)
60 秒係偵煙式局限型探測器加煙試驗表所列第二種之動作時間,屬局限型加煙試驗的數值,與分離型減光罩之判定值不同。
- (D)
75 秒係以局限型第二種的 60 秒為基底,再加 10 秒與 5 秒而得,基底取錯,分離型應自 30 秒起算。
記憶點
分離型減光罩「30 秒打底,蓄積型再加標稱蓄積時間與 5 秒」。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同一章的性能檢查把偵煙型探測器分成局限型與分離型兩條路徑。局限型用加煙試驗器,判定時間依表 13-5:離子式局限型與光電式局限型第一種 30 秒、第二種 60 秒、第三種 90 秒,蓄積型再加其標稱蓄積時間及五秒;分離型改用減光罩,非蓄積型一律 30 秒內,蓄積型為 30 秒加標稱蓄積時間及五秒。火焰式探測器則以動作試驗器判定 30 秒內。注意事項並載明,對於連接蓄積性能之回路,亦可先行解除其蓄積性能後再測,所用減光罩與加煙試驗器須為規定器材。
同章另有「蓄積性能(限有蓄積性能者)」的檢查,處理的是受信總機或中繼器端設定的蓄積時間:感熱式探測器加熱時,應在表 13-7 所示時間加上蓄積式中繼器或受信總機設定之蓄積時間之合計時間內動作,該合計上限為 20 秒;偵煙式探測器加煙時,非蓄積型依表 13-8 加設定蓄積時間,合計上限 60 秒,蓄積型再加上標稱蓄積時間與 5 秒。可見「標稱蓄積時間」是探測器本身的規格,「設定蓄積時間」則在中繼器或受信總機上設定,兩者是不同來源的時間,計算時要看題目給的是哪一個。
規格面的依據在《火警探測器認可基準》壹、六、(六):光電式局限型探測器之蓄積時間應在 5 秒以上、60 秒以内,標稱蓄積時間則在 10 秒以上、60 秒以内,以每 10 秒為刻度,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之蓄積時間及標稱蓄積時間依同一規定;分離型另定標稱監視距離在 5 公尺以上、100 公尺以下,以每 5 公尺為刻度。設置面則見《設置標準》第 123 條: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第 125 條第七款另定受信總機、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設定蓄積時間時,其合計每一火警分區在六十秒以下,使用其他探測器時在二十秒以下;第 112 條第二款則就火警分區邊長規定,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