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區活動中心位於建築物第 2 層(非避難層),經檢討該活動中心為有開口樓層,依規定自活動中心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分別在 X 公尺以下,得免設出口標示燈;步行距離在 Y 公尺以下,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則 X+Y=?
- A40
- B50
- C60
- D70
正解 A — 40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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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四十六條免設出口標示燈與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關鍵在辨明避難層與避難層以外之樓層。
正解理由
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與主要出入口之步行距離符合規定者得免設;其第一目為「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第二目為「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本款但書排除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題幹已敘明該活動中心為有開口樓層且位於非避難層之第二層,故 X 取十公尺、Y 取三十公尺,相加為四十,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十加三十等於四十,與避難層以外樓層之兩個數值相符。
- (B)
五十為十加四十,係把 Y 誤取避難層之四十公尺。
- (C)
六十為二十加四十,係把該樓層誤當成避難層。
- (D)
七十為四十加三十,兩者同屬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數值,並未取用免設出口標示燈之步行距離。
記憶點
避難層二十與四十,避難層以外十與三十;本題非避難層,十加三十得四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共四款,是「得免設」的完整清單。第一款以步行距離為準,並附三目:該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二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在避難層為四十公尺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該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本款另有但書——位於地下建築物、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者不適用之,題幹特別交代該活動中心「經檢討為有開口樓層」,正是為了讓本款得以適用。
第二款以居室樓地板面積為準,須自居室任一點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且依用途別符合該款附表所定之面積;供集合住宅使用之居室亦列於本款。第三款:通往主要出入口之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設有探測器連動自動關閉裝置之防火門,並設有避難指標及緊急照明設備確保該指標明顯易見者,得免設出口標示燈。第四款:樓梯或坡道,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第二項界定「主要出入口」:在避難層,指通往戶外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指通往直通樓梯之出入口,設有排煙室者為該室之出入口。本題活動中心在第二層且非避難層,其主要出入口即指向直通樓梯之出入口,這也是 X、Y 必須取「避難層以外」那一組數值的理由。
延伸考點一:《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測試方法及判定要領》第十三章標示設備之外觀試驗,對出口標示燈同樣記載自居室任一點能直接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且步行距離在避難層為 20m 以下、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為 10m 以下者得免設,避難指標則以步行距離 30m 以下為免設門檻,與本條一致。延伸考點二:第一百七十九條列出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之六種處所,其第一款為「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之居室」,該三十公尺與本條的三十公尺分屬不同設備、不同層別,數字相同但適用對象不同,最容易互相干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