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供失智照顧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安養機構)、產後護理機構等避難弱勢場所之樓層,符合規定者得免設避難器具,下列何者非免設之必要條件?
- A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 B各樓層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 2 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 C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 D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
正解 A —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警報與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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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59 條第五款,避難弱勢場所之樓層得免設避難器具的三項必要條件。
正解理由
第 159 條第五款規定,供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含失智照顧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護理機構(含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場所使用之樓層,符合下列三項者其應設避難器具得免設:(一)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二)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三)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該款並未把「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列為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是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前提,第五款三目並未列入,故非本款免設之必要條件,為本題應選者。
- (B)
即第五款第一目之水平區劃與安全梯連接規定,是必要條件。
- (C)
即第五款第二目耐燃一級材料裝修,是必要條件。
- (D)
即第五款第三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備),是必要條件。
記憶點
第 159 條第五款只有「區劃連安全梯、耐燃一級裝修、警報加撒水」三把鎖,防火構造不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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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9 條把免設避難器具分成五款,前四款都以「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為前提:第一款是防火構造且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該設施並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第二款是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該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第三款針對第 12 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場所之樓層,要求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第四款針對第 12 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場所,除符合前款外,並須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第五款則改以水平區劃、耐燃一級裝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加自動撒水設備三項組合作為要件,條文本身未列入防火構造,這正是本題的命題點。
第五款第一目的「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9-1 條同一套語句;該條並補充區劃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同樓層另一區劃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區劃及安全梯出入口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自一區劃至同樓層另一區劃所需經過之出入口寬度應為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兩者可互相對讀。
須與「減設」分開記:第 158 條規定建築物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設有二座以上不同避難方向之安全梯者(剪刀式樓梯視為一座),得將應設數量欄所列收容人員一百人、二百人及三百人以其加倍數值重新核算應設數量;屋頂平臺之避難橋、樓層之架空走廊各可減設二具。減設是少幾具,免設才是完全不設。同類避難弱勢場所在其他設備也成套出現:第 17 條第一項第九款應設自動撒水設備、第 19 條第一項第七款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第 22-1 條應設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