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7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安全距離,應在多少公尺以上?

  1. A5
  2. B10
  3. C15
  4. D20

正解 D — 20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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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對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級距。

正解理由

該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題幹所列對象與本款文字逐字對應,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5 公尺為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適用對象是高架電線而非危險物品場所。

  2. (B)

    10 公尺為第四款之兜底規定,適用「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題幹場所已明列於第三款,不落入兜底款。

  3. (C)

    15 公尺並非本條所定之任何一級距離,本條各款依序為五十、三十、二十、十、五、三公尺。

  4. (D)

    20 公尺即第三款所定距離,與題幹逐字相符,為應選項。

記憶點

第 13 條由重到輕:古蹟等場所五十公尺、收容人員達一定人數之場所三十公尺、危險物品類鄰居二十公尺、其他場所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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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的安全距離依「鄰近場所的類別」逐款分級,不同對象對應不同的距離門檻。第一項第一款五十公尺者,為古蹟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第二款三十公尺者分為兩目:第一目為該標準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以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第二目為該標準第 12 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第三款二十公尺者,即題幹所列危險物品類鄰接場所。第四款十公尺是「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的兜底規定;第五款五公尺、第六款三公尺則分別對應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以及超過七千伏特而在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

同條第二項另定緩衝手段: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第一項各款距離「得減半計算之」。擋牆的規格規定在第 8 條第二項: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第三項則排除一般處理場所中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 15-1 條者。

最容易混淆的是「安全距離」與「保留空地」:前者量的是場所外牆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間(第 13 條),後者量的是場所四周自己保留的空地寬度(第 14 條,原則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五公尺以上)。兩者的義務內涵與量測起訖點不同,不可互換。延伸考點常見兩種問法:一是給定鄰接對象問距離級距,二是給定設有擋牆之條件問減半後的數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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