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的儲存及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
  2. B避免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3. C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4. D避免與酸類接觸

正解 D — 避免與酸類接觸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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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5 條,六類物品儲存及處理之禁忌對象,本題問的是第一類。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45 條第一款,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其中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避免與酸類接觸並非本款所定,而是同條第二款對第二類金屬粉之要求,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為第一款前段明定;第一類依同辦法第 3 條為氧化性固體,與可燃物共存即形成氧化劑加燃料的組合,敘述正確。

  2. (B)

    避免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同為第一款所定,敘述正確。

  3. (C)

    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為第一款後段就特定物質所加之特別規定,敘述正確。

  4. (D)

    條文將酸類禁忌置於第二款「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屬第二類易燃固體之管理要求,非第一類之規定,本項即為所求。

記憶點

第一類怕可燃物、怕促進分解之物、怕熱與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另外怕水;怕酸的是第二類的金屬粉。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5 條第一項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儲存或處理;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範圍、分類、設置標準與安全管理辦法,本辦法即據此而來。分類規定在第 3 條: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其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另定於附表一。

第 45 條的六款是「各類怕什麼」的總表,逐款對照才不會張冠李戴:第一款第一類,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避免與水接觸;第二款第二類,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第三款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第四款第四類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第五款第五類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第六款第六類,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第一類與第六類同屬氧化性,禁忌用語相近,第六款未列衝擊與摩擦,也未如第一款另定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常被出題。

延伸考點:安全管理另有第 46 條的十一款通則,包括不得超過規定數量、嚴禁火源、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指派專人每月自主檢查且紀錄至少留存一年等。儲存場所再加第 46-2 條的混儲限制:第一款定室內或室外儲存場所不得儲存六類物品以外物品,但其不與儲存物品反應,且分類分區儲存,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第二款定不得儲存不同分類之六類物品,但分類分區儲存該款所列七目物品,且各分區距離在一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其第一目為第一類(鹼金屬過氧化物或含有其成分之物品除外)與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第二目為第一類與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第一目就第一類設有括號內之排除,第二目未設。違反位置、構造、設備或安全管理規定者,依《消防法》第 42 條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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