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 1.25 分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應每 6 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
  2. B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串接使用量
  3. C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依法不得供氣情形
  4. D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之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

正解 C — 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有依法不得供氣情形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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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69-1 條,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經營者每六個月應向消防機關申報之事項。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69-1 條第二項,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下列資料: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前款場所之串接使用量;三、第一款場所之供應設備維護及檢修情形;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C) 所述不在該四款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為該項第一款,屬應申報事項。

  2. (B)

    串接使用量為第二款,且限於第一款所指場所之使用量,屬應申報事項。

  3. (C)

    依法不得供氣之情形規定在同辦法第 73-1 條第五項,是經營者發現時即不得供氣的即時義務,並非每六個月定期申報之項目,本項即為所求。

  4. (D)

    供應設備之維護及檢修情形為第三款;同條第一項並定供應設備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故該情形屬應申報事項。

記憶點

六個月申報記「地址、用量、維護檢修+公告事項」四款;不得供氣是發現當下就要停供的義務,不是申報欄位。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這一組規定要連著三條看才完整。第 61-1 條先界定供應設備,指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供氣予家庭用或營業用用戶時,所提供之容器或容器至氣量計出口為止之間所有設備;第 69-1 條第一項接著課予經營者設置、維護及檢修之責任,第二項再要求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四款資料。至於申報對象所指的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定義在第 7 條: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

第 73-1 條則是分級管理的核心,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按用量分三級加嚴: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容器應設置於屋外(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有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除外)、有嚴禁煙火標示、場所溫度應經常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並有防止日光直射措施、容器應直立放置且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燃氣用軟管長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超過一百二十公斤至三百公斤以下者,並應與用火設備保持二公尺以上距離;

超過三百公斤至一千公斤以下者,再加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容器放置屋外者應設柵欄容器櫃或圍牆並以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且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設置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之標示板。同條第五項所列五種不得供氣情形為:容器置於地下室、無嚴禁煙火標示、使用或備用之容器未直立放置或未有防止傾倒之固定措施、未設置氣體漏氣警報器、違反第 73-2 條規定。

易混淆對照:定期申報在液化石油氣領域不只一種。《消防法》第 15-2 條第一項另課予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置安全技術人員、執行供氣檢查,並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容器管理資料、用戶資料、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用戶安全檢查資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等,定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一個是向消防機關申報串接使用場所資訊,一個是零售業者的資料備置與申報,主體與內容都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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