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共分為六類,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下列何者敘述錯誤?
- A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2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 B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六類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
- C六類物品之加熱、冷卻設備或處理六類物品過程會產生溫度變化之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測溫裝置
- D六類物品之加熱或乾燥設備,應採不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
正解 A — 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2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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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6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設備規定,本題選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應設置將蒸氣或粉塵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選項寫成二公尺,與條文所定之四公尺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排放高度應為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敘述寫二公尺,數值與條文不符,為本題應選者。
- (B)
對應第三款,機械器具或其他設備應採用可防止六類物品溢漏或飛散之構造,設備中另設有防止溢漏或飛散之附屬設備者不在此限,敘述正確。
- (C)
對應第四款,六類物品之加熱、冷卻設備或處理過程會產生溫度變化之設備,應設置適當之測溫裝置,敘述正確。
- (D)
對應第五款,六類物品之加熱或乾燥設備應採不直接用火加熱之構造,設於防火安全處所或設有預防火災之附屬設備者不在此限,敘述正確。
記憶點
四公尺是排氣高度的通用數字:本辦法第 17 條第四款調配室、第 33 條第十七款儲槽專用室的排氣規定同樣寫「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6 條把製造場所與一般處理場所的設備要求整理成九款,可以依火災學上的三個環節記憶。第一組是「不讓可燃性混合氣形成」:第一款要求充分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第二款要求把可燃性蒸氣或粉塵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多數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的蒸氣比重大於空氣,洩出後會沿地面積聚並流入低窪處;條文就排放位置定為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並以「有積存可燃性蒸氣或可燃性粉塵之虞之建築物」界定適用範圍。第三款則從源頭要求設備構造可防止溢漏或飛散。
第二組是「不讓能量失控」:第四款的測溫裝置、第五款的不直接用火加熱構造、第六款的壓力計及安全裝置,分別對應溫度、火源與壓力三種失控路徑;第五款另設但書,加熱或乾燥設備設於防火安全處所或設有預防火災之附屬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三組是「不讓點火源出現」:第七款規定製造或處理六類物品之設備有發生靜電蓄積之虞者,應設置有效消除靜電之裝置,但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第八款規定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十倍者,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第九款要求電動機及幫浦、安全閥、管接頭等裝設於不妨礙火災預防及搶救之位置。
易混淆的是本辦法出現的其他長度數字:第 8 條第二項第一款的二公尺是擋牆與場所外牆之間的設置位置,第 15 條第一項第七款的十五公分是室外設備周圍的圍阻措施高度,第 35 條幫浦室的二十公分則是地板周圍圍阻高度,都不是排氣高度。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