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設置滅火器之設置間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設有滅火器之樓層或場所,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 20 公尺
- B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者,設置之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 C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達一般滅火困難者,設置之大型滅火器,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
- D設有滅火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
正解 D — 設有滅火器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 30 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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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滅火器與大型滅火器的設置步行距離,一般場所、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各有不同數值。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款,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之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滅火器外觀檢查的設置間距判定方法亦明列同一數值。選項所寫的三十公尺與該款不符,故選D。
逐項排除
- (A)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明定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敘述與條文相符。
- (B)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依第二百零一條設置第四種滅火設備即大型滅火器,其步行距離依第二百二十四條應在三十公尺以下,敘述正確。
- (C)
一般滅火困難場所依第二百零二條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第四種同受第二百二十四條三十公尺以下之拘束,敘述正確。
- (D)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款為十五公尺以下,並非三十公尺,為本題應選之錯誤敘述。
記憶點
步行距離三個數字:一般場所滅火器二十公尺,大型滅火器三十公尺,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十五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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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的步行距離題要先分清楚場所在哪一編、設備屬第幾種。一般場所走《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編第三十一條,該條第一款依場所用途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第二款規定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第三款即二十公尺步行距離,第四款規定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紅底白字標識、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第五款規定滅火器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走第四編。第一百九十七條把滅火設備分五種,第四種指大型滅火器,第五種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第四種滅火設備距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第五種滅火設備應設於能有效滅火之處所,且至防護對象任一點之步行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下,但與第一種至第四種滅火設備併設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二十八條則是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的專條,第一款規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第二款儲槽設置三具以上;第三款加氣站分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第四款即十五公尺步行距離;第六款規定每具滅火器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檢修端的依據在《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第一章滅火器的外觀檢查,其設置狀況項下分設置數量、設置場所、設置間距、適用性四目,設置間距的判定方法把三個數值並列寫出:一般樓層或場所二十公尺、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達顯著滅火困難或一般滅火困難者所設第四種滅火設備三十公尺以下、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十五公尺以下,並各附併設時的但書。設置與檢修兩邊數值一致,是本題可以雙向驗證的地方。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