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有關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 類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其分間牆上之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
  2. B建築物屬 F-1 組之精神復健機構,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之分間牆上之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3. C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應以具有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樓層之樓地板形成區劃,裝修材料並以不燃材料為限
  4. D建築物屬 F-1 組之精神復健機構其寢室之分間牆上之門窗為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並依照同編第 76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之規定

正解 B — 建築物屬 F-1 組之精神復健機構,其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之分間牆上之門窗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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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之規定,分間牆與其門窗之材料及防火時效要求。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之規定(候選條文未附該規則原文,故不列具體條次),對使用類組屬 F-1 組之精神復健機構等場所,除要求各防火區劃內之分間牆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並就寢室之分間牆上之門窗定有「應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二擇一要件。選項 B 同時寫出分間牆之不燃材料要求與寢室門窗之二擇一要件,敘述完整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A 類建築物之分間牆固應以不燃材料建造,惟該規定就分間牆上之門窗另設有除外,選項將門窗一律要求為不燃材料製造,逾越規定而過度加嚴。

  2. (B)

    與 F-1 組場所之規定相符:分間牆以不燃材料建造,寢室門窗為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二者擇一即可,為本題應選者。

  3. (C)

    就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使用用途之建築物或居室,該規則除區劃要件外,明定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選項寫成裝修材料以「不燃材料」為限,材料等級與規定不符。

  4. (D)

    寢室門窗為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者,該規則定為「得不受」同編第 76 條第 3 款及第 4 款之限制,屬排除適用;選項寫成「並依照」該二款之規定,效果與規定相反。

記憶點

F-1 組寢室門窗二擇一: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士的法規科目會考建築技術規則,是因為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門檻大量以建築的防火區劃為前提,兩套法規互為條件。分戶牆是分隔不同居住單位或不同使用人之牆,分間牆則是同一單位內部分隔房間之牆;前者管相鄰住戶間的延燒,後者管單位內部的火勢擴散與人員避難,材料與防火時效要求因此不同。F-1 組(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等醫療照護類)之所以被特別點名,是因為收容對象自力避難能力低,寢室是起火與受困風險最高的空間,才會在一般「分間牆以不燃材料建造、門窗不在此限」的原則之外,另對寢室門窗加設要求,並以「不燃材料製造或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給予二擇一的彈性,兼顧安全與門窗實務可行性。

把這個概念放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會看到同一套區劃語言反覆出現。第 5 條規定各類場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適用本標準各編規定視為另一場所——這是全書最基礎的「場所切割」規則。第 49 條列舉得免裝撒水頭之處所,其中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均要求與其他部分間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並就開口面積、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內部裝修另設細部要件。

第 190 條列舉得免設排煙設備之處所,第十層以下各樓層之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並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各該樓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且天花板及室內牆面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者,即得免設;第十一層以上、地下層或地下建築物亦有相同結構的規定,並要求各該防火門窗具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第 159 條第五款之長照機構免設避難器具,同樣要求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之區劃。

作答時的實用要領:這類題目的錯誤選項幾乎都出在三個地方——材料等級(不燃材料、耐燃一級、耐燃三級被互換)、防火時效(半小時與一小時、有無「以上」二字)、以及並列要件被寫成單一要件。逐字比對這三處,比背條次更有效。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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