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室內儲槽場所幫浦設備之設置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幫浦室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B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置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 4 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 C幫浦室以外之場所設置幫浦設備時,應於幫浦設備周圍地面上設置高於地面 30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 D幫浦室以外之場所設置幫浦設備時,幫浦處理不溶於水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並防止該物品直接流入排水溝
正解 C — 幫浦室以外之場所設置幫浦設備時,應於幫浦設備周圍地面上設置高於地面 30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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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5 條室內儲槽場所幫浦設備之構造規格與圍阻高度。
正解理由
該辦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明定,於幫浦室以外之場所設置幫浦設備時,「應於幫浦設備周圍地面上設置高於地面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選項寫成高於地面 30 公分以上,與該目所定十五公分不符;題目問敘述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同款第 2 目定幫浦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敘述相符。
- (B)
同目定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置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敘述相符。
- (C)
幫浦室以外場所之圍阻措施高度為高於地面十五公分以上,選項寫 30 公分,為本題應選者。
- (D)
同款第 3 目定幫浦處理不溶於水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應設置油水分離裝置,並防止該物品直接流入排水溝,敘述相符。
記憶點
第 35 條的兩個圍阻高度分屬不同位置:幫浦室內地板周圍為二十公分以上,幫浦室以外之場所為十五公分以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35 條把室內儲槽場所的幫浦設備依「儲槽是否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與「幫浦是否設於儲槽專用室所在建築物」交叉分成四款,每款再依位置細分,讀條文時務必先定位自己落在哪一格,數值才不會套錯。
第一款是基準格(儲槽設於地面一層建築物、幫浦位於該建築物以外):幫浦設備應定著於堅固基礎上;幫浦室之牆壁、樑、柱及地板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屋頂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設置設施使幫浦室無產生爆炸之虞者得免覆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地板應採不滲透之構造,設適當傾斜度及集液設施,且其周圍應設高於地面二十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並應設計處理六類物品時必要之採光、照明及通風設備,有可燃性蒸氣滯留之虞者應設可將該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同款第 3 目則處理「幫浦室以外之場所」:圍阻措施高於地面十五公分以上,地面應以混凝土或六類物品無法滲透之不燃材料鋪設並作適當傾斜、設置集液設施,處理不溶於水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應設油水分離裝置。
第四款是儲槽不在地面一層建築物、幫浦又設於同一建築物的情形,幫浦室規格全面升級: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不得設置窗戶,出入口應設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通風設備及排出設備應設防火閘門;設於儲槽專用室內者,應以不燃材料在其周圍設置高度二十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相鄰條文的數值可一併帶入: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在五十公分以上,第 13 款定儲槽專用室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外牆有延燒之虞者,出入口應設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第 16 款定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防火時效與圍阻高度是本條組的兩大考點,都要連同「位置」一起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