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資料,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並保存多久,以備查核?
- A3 個月
- B6 個月
- C1 年
- D2 年
正解 D — 2 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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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二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備置資料之定期申報義務與保存年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5-2 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容器管理資料、用戶資料、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用戶安全檢查資料、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同條第二項明定,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三個月與第 15-2 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年不符,該項採「至少保存二年」的下限寫法,未設以月計之期間。
- (B)
六個月同樣短於第 15-2 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年。
- (C)
一年為本題最接近的干擾選項,但條文寫的是二年,一年僅為其半數,仍不符該項。
- (D)
二年與第 15-2 條第二項「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逐字相符,為本題正解。
記憶點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八類資料定期申報、至少保存二年」,二年是下限而非固定年限。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5-2 條第一項所列應備置資料共八款: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二、容器管理資料;三、用戶資料;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八款橫跨場所、容器、用戶、灌裝、人員、檢查與保險,可用「場所、容器、用戶、灌裝、人員、檢查、保險」七個關鍵詞加一款概括款來記。第二項的「至少」二字是重點:法定的是下限,業者保存逾二年並不違法,考題若寫「保存二年即應銷毀」即為錯誤敘述。
本題常與其他保存年限混合命題,宜整理成對照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5-1 條規定,檢驗場應將檢驗紀錄保存六年以上,每月並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轄區消防機關備查,且檢驗場設置監控系統攝錄容器檢驗情形,錄影資料應保存一個月以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檢修機構應備置檢修場所清冊及相關檢修報告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並至少保存五年;《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一個月、二年、五年、六年四組數字,分屬錄影資料、零售業者資料、專業機構與消防設備人員文件、容器檢驗紀錄。
液化石油氣的管理體系亦可一併掌握:同辦法第 7 條第二項將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分為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三款,其中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第 73-1 條並定明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且按八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斤、一百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三百公斤、三百公斤以上未滿六百公斤、六百公斤以上一千公斤以下四個級距,逐級加重安全設施要求。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