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之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資料,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並保存多久,以備查核?
- A3 個月
- B6 個月
- C1 年
- D2 年
正解 D — 2 年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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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對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備置安全資料之申報與保存期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5 條之 1,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用戶安全檢查資料、遷移或增設之申報資料等,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並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立法目的在於液化石油氣屬可燃性高壓氣體,用戶端的容器狀態、燃氣導管與調整器有無老化,須有可追溯的紀錄;保存二年可涵蓋跨越多次定期檢查的期程,使事故發生時能回溯零售業者是否落實安全檢查義務,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三個月遠短於條文所定期限,僅約一個申報週期,無法達成跨期比對與事故追溯的立法目的,非條文所定。
- (B)
六個月常被誤與定期申報的頻率混淆,但申報頻率與資料保存年限是兩件事,條文所定的保存期限並非六個月。
- (C)
一年雖較接近,仍非條文明定之期限;若僅保存一年,前一年度的檢查紀錄即無從查核,不符查核需求。
- (D)
二年正是條文明定之最短保存期限,為正解。
記憶點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的安全檢查資料,定期申報、留存二年備查。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在《消防法》體系中自成一塊,涉及供應端、分裝場、容器與用戶端多個環節。零售業者是最貼近末端用戶的角色,實務上由其派員為用戶檢查容器、調整器、燃氣橡皮管與熱水器安裝環境,因此法律課予其備置並保存安全檢查資料、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的義務。資料的價值在於「可追溯」:一旦發生氣爆或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主管機關可回溯檢視零售業者是否曾檢查、檢查發現什麼、有無告知用戶改善。
這類條文在近二十年多次強化,背景是一連串桶裝瓦斯氣爆與熱水器安裝不當致死案件,促使法制從單純的容器管理擴及到用戶端安全檢查與紀錄留存。與之配套的還有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與定期檢驗制度、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的管制門檻,以及供氣契約與安全技術人員的規定。
易混淆數值對照:本題的「保存二年」是資料留存期限;另有定期申報的頻率、容器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即屬容器串接使用場所須受管制、以及公共危險物品管制量等,這些數字分散於《消防法》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建議以「誰的義務、什麼文件、多久一次、留多久」四欄整理成表。
相關考點還包括違反本條之罰則、消防機關對零售業者之檢查權限,以及管理權人在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應辦理之安全管理事項。從體系上看,液化石油氣的管理鏈可拆成「製造分裝—容器—運輸—零售—用戶」五段,法規對每一段各設義務人與紀錄要求,本條所管的是零售這一段。理解這條鏈之後,罰則題也容易反推:義務是備置並保存資料,違反的態樣就是未備置、未申報或保存未達期限,對應的罰鍰與限期改善規定即隨之而來。※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