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 1.25 分

下列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用語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2. B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3. C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4. D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 3 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正解 A —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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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重點在閣樓視為另一樓層的面積比例。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用語定義,閣樓係指在屋頂內之樓層,其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題目選項寫成四分之一以上,比例與條文不符。此一比例攸關樓層數認定,進而影響消防安全設備應設置與否之判斷,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項。閣樓視為另一樓層之門檻為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並非四分之一以上。

  2. (B)

    敘述正確。總樓地板面積係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此定義是消防設備設置門檻計算的基礎。

  3. (C)

    敘述正確。建蔽率為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與容積率(總樓地板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相對應。

  4. (D)

    敘述正確。集合住宅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三個單位為其數量門檻。

記憶點

閣樓「三分之一」才算一層;建蔽看水平投影、容積看樓地板總和。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建築技術用語之所以在消防設備士考科中反覆出現,是因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的設置門檻,幾乎全部建立在建築用語之上:樓層數決定是否應設某項設備、總樓地板面積決定水源容量與分區鳴動適用、樓地板面積決定探測器數量與防護範圍。若把建築用語定義記錯,後續整條計算鏈都會歪掉,因此命題者偏好從定義端下手。

閣樓的三分之一門檻,設計理由在於區分「屋頂內的零星使用空間」與「實質可供使用的完整樓層」。當屋頂內樓層的樓地板面積達到建築面積三分之一,其可容納人員與存放物品的規模已與一般樓層相當,自應計入樓層數,連帶影響避難層數認定與消防設備設置。相對地,屋頂突出物則另有其認定規則,面積與高度合於一定條件者不計入樓層數,兩者常被混為一談。

數值對照可整理成一組:閣樓三分之一;集合住宅三個住宅單位以上;建蔽率為建築面積除以基地面積;容積率為總樓地板面積除以基地面積。其中建築面積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水平投影面積,是「地面上的影子」;總樓地板面積是「各層加總」,包含地下層、屋頂突出物與夾層。把「投影」與「加總」兩個意象分開,便不易在建蔽率與容積率之間混淆。

易混淆概念另有二:其一,夾層與閣樓不同,夾層是在樓地板與天花板之間附加之樓層,其面積達一定比例時亦有特別規定;其二,樓層數與層數的用語,在不同法規中的計算方式可能因是否計入地下層而異,答題時應回到題目所引法規本身的定義。

相關考點延伸:建築用語常與防火構造、防火時效、防護區劃、直通樓梯及安全梯之設置一併命題,也常反向以「何者定義錯誤」形式出現。準備時建議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的用語逐條抄成卡片,特別標注所有出現分數與整數的門檻值,因為那正是選項被竄改的位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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