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建築技術用語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 B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
- C建蔽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
- D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 3 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正解 A — 閣樓: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四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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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建築技術用語定義,特別是閣樓視為另一樓層的面積比例。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十七款,閣樓指「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本題問何者錯誤,(A) 把該比例寫成四分之一以上,與條文所定之三分之一以上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第 1 條第十七款所定的門檻是樓地板面積在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才視為另一樓層;本項寫成四分之一以上,比例錯誤,即本題答案。
- (B)
第 1 條第七款:總樓地板面積指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與本項逐字相符,敘述正確。
- (C)
第 1 條第四款:建蔽率指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與本項逐字相符,敘述正確。
- (D)
第 1 條第二十一款:集合住宅指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與本項逐字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第 1 條裡有兩個三分之一要一起記:閣樓是樓地板面積達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視為另一樓層;夾層是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時視為另一樓層。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是整部建築技術規則的用語定義條,共四十七款,消防法規概要幾乎年年從這一條出題,因為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門檻大量以樓地板面積、總樓地板面積、樓層數、地下層等用語為連結因素。
面積族群要分三層看。建築面積(第三款)是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另有電業配電設備、地下層突出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陽臺屋簷雨遮突出超過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等扣除與計算規則,其中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第五款)是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以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之部分。總樓地板面積(第七款)則是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總和。建蔽率(第四款)是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分母是基地面積而不是樓地板面積。
樓層族群同樣是高頻考點。閣樓(第十七款)在屋頂內,樓地板面積達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夾層(第十八款)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時視為另一樓層;地下層(第十六款)是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建築物層數(第十五款)是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建築物內層數不同者以最多之層數作為該建築物層數。
住宅與牆的定義也常成組出現:集合住宅(第二十一款)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分間牆(第二十三款)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分戶牆(第二十四款)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承重牆(第二十五款)承受本身重量與地震風力並承載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帷幕牆(第二十六款)除承載本身重量與所受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
相關考點連結:本條的比例數字最常被替換命題,例如把閣樓的三分之一改成四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把夾層的一百平方公尺改成五十平方公尺、把地下層的三分之二改成二分之一。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何者正確」還是「何者錯誤」,再逐項比對條文的分母與分子。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