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 1.25 分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用語定義何者正確?

  1. A簷高: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上端或平屋頂上端面之高度
  2. B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3. C樓層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最高高度,視為樓層高度
  4. D分間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正解 B — 地板面高度: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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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中簷高、地板面高度、樓層高度、分間牆四個用語的定義。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十二款,地板面高度指「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B) 與該款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第 1 條第十一款的簷高是「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量測終點在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本項寫成簷口上端或平屋頂上端面,與該款不符。

  2. (B)

    第 1 條第十二款的地板面高度,是自基地地面量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與本項逐字相符,為本題答案。

  3. (C)

    第 1 條第十三款的樓層高度是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書為「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本項但書寫成取最高高度,與該款所定之商數算法不符。

  4. (D)

    第 1 條第二十三款的分間牆是「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本項所寫「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是同條第二十四款分戶牆的定義,兩者對調。

記憶點

起算點都在基地地面:簷高量到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地板面高度量到地板面;牆的部分記「分間牆分內部空間、分戶牆分住戶與用途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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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的高度族群,關鍵在於「從哪裡量到哪裡」,四個定義的起點與終點各不相同,題目最常做的變化就是把終點換掉。

建築物高度(第九款)是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屋頂突出物或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自其頂點往下垂直計量之高度依六目規定不計入,例如第十款第一目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者在九公尺以內,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者亦不計入。

簷高(第十一款)自基地地面起量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地板面高度(第十二款)自基地地面量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這兩者的起點同為基地地面,終點一在簷口底面、一在地板面。樓層高度(第十三款)與天花板高度(第十四款)則改以室內地板面為起點:樓層高度量到其直上層地板面,最上層量到天花板;天花板高度量到天花板,且同一室內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室內容積之商作天花板高度。樓層高度的但書用的是同一個商數手法,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這兩處的「面積除容積之商」常被改寫成「取最高值」或「取平均值」來設陷阱。

牆的族群同樣成組命題:外牆(第二十二款)是建築物外圍之牆壁;分間牆(第二十三款)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分戶牆(第二十四款)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承重牆(第二十五款)承受本身重量及地震風力並承載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帷幕牆(第二十六款)除承載本身重量及所受地震風力外不再承載或傳導其他載重。分間牆與分戶牆一字之差,題目對調兩者定義是固定考法,記法是「間」對應室內空間、「戶」對應住戶與用途區劃。

相關考點連結:本條的高度定義會連動消防法規的樓層與高度門檻,例如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依《消防法》第 11 條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而層數的計算又回到第 1 條第十五款「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與第十六款地下層的判斷。作答時先問「起點是基地地面還是室內地板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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