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1.25 分

下列違反消防法行為之處罰規定,何者正確?

  1. A未依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2. B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 C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依法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4. D未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正解 B — 管理權人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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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各罰則條文之構成要件與罰鍰額度對應。

正解理由

管理權人違反《消防法》第 9 條,未依規定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者,依《消防法》第 38 條第 2 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選項 B 的義務主體、行為態樣、罰鍰級距與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之效果四者皆與條文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未依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屬《消防法》第 38 條第 1 項所定情形,罰鍰級距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遠高於本選項所寫的一萬至五萬元。

  2. (B)

    正確。對應管理權人未依第 9 條委託檢修申報之罰則,額度與限期改善、按次處罰之法律效果均與條文一致,為本題答案。

  3. (C)

    錯誤。規避、妨礙或拒絕消防機關依法檢查、複查者,其罰鍰級距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得強制執行檢查複查,本選項將額度誤植為一萬至五萬元。

  4. (D)

    錯誤。未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之處罰,其法律效果並不包含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該處分係對應其他違規態樣,本選項將不同條文的效果混接。

記憶點

檢修申報罰管理權人一萬到五萬,設計監造裝置檢修違規罰三萬到十五萬,兩組級距不可互換。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罰則章的命題邏輯高度固定:把「行為主體、違反條文、罰鍰級距、附加效果」四要素拆開重組,考生若只記金額不記主體,極易被誤導。整體而言可歸納出幾個級距層次——最低的三千元至一萬五千元對應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複查這類程序性違反;一萬元至五萬元對應管理權人的設備維護、檢修申報、防焰物品等作為義務;三萬元至十五萬元則對應消防設備師士等專業人員的執業違規,因為專業人員的疏失直接牽動設備效能與公共安全,可責性更高。

附加效果同樣有層次:一般為「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嚴重或屢不改善者,才進入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涉及專業人員者另有停止執行業務、廢止證書等行政管制。這種階梯式設計反映行政罰法上的比例原則——先給改正機會,再升高強度。

易混淆條文對照:第 9 條課予管理權人委託檢修申報義務、第 6 條為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義務與消防機關檢查權、第 11 條為防焰物品使用義務、第 7 條與第 8 條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業務範圍與資格。把罰則反查回這幾條的義務條文,是本科最有效率的記憶路徑。

延伸考法包括:同一行為併罰與按次處罰之區別、罰鍰以外的停業處分要件,以及《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後對專業人員責任體系的調整。答題技巧上,罰則選項題應先看主體:寫「管理權人」的多落在一萬至五萬元區間,寫「消防設備師、士」或「從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的多落在三萬至十五萬元區間,寫「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的則是最低的三千至一萬五千元。先用主體篩掉兩個選項,再核對附加效果是否為限期改善與按次處罰,正確率會顯著提升。※ 條號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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