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與古蹟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 B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 C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 D與電壓超過 35,000 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 5 公尺以上
正解 B — 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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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級距。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13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分六款:第一款與古蹟及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第三款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列在第三款,(B) 卻寫成五十公尺以上,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古蹟列於第 13 條第一款第一目,安全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敘述正確。
- (B)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與加油站、加氣站同列於第三款,安全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本項寫成五十公尺以上,級距錯誤,即本題答案。
- (C)
加油站、加氣站列於第三款,安全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敘述正確。
- (D)
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列於第五款,安全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敘述正確。
記憶點
第 13 條由遠而近:古蹟五十公尺、收容人員達一定人數之場所三十公尺、危險性類似場所與加油加氣站二十公尺、其他場所十公尺、超過三萬五千伏特高架電線五公尺、七千伏特以上至三萬五千伏特以下者三公尺。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把六類物品製造場所的安全距離切成六款,判斷順序是先看鄰近場所屬於哪一款,再讀該款的公尺數。
第一款五十公尺以上,對象是古蹟,以及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第二款三十公尺以上,再依收容人員分兩目: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第三款二十公尺以上,對象是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第四款十公尺以上,對象是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之場所。第五款五公尺以上,對象是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第六款三公尺以上,對象是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
同條第二項另有一項常考的調整規定: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因此題目若在題幹加上「設有擋牆」,各款數值都要對折,例如古蹟由五十公尺變二十五公尺、加油站由二十公尺變十公尺。
易混淆對照:安全距離(第 13 條)量的是製造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間的距離;保留空地(第 14 條)量的則是場所四周應留設的空地寬度,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並在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時,於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或因作業流程具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作業的情形下,不受前項距離限制。兩者一個對外、一個對內,數值級距也完全不同,是本科最常互相混用的一組。
相關考點連結:六個級距適合用「五十、三十、二十、十、五、三」的遞減順序背,再記住第二款的兩個收容人員門檻與第二項的擋牆減半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