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與古蹟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 B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 C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 20 公尺以上
- D與電壓超過 35,000 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 5 公尺以上
正解 B — 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應在 50 公尺以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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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對外之安全距離數值。
正解理由
依《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關於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應保持之安全距離規定,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而非五十公尺以上;五十公尺以上者為古蹟。本選項將爆竹煙火場所的距離值提高到古蹟等級,與條文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與古蹟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係本條中最大的安全距離,因古蹟一旦受損無可回復。
-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項。與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之距離為二十公尺以上,選項誤植為五十公尺以上。
- (C)
敘述正確。與加油站、加氣站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與爆竹煙火場所同屬二十公尺這一級。
- (D)
敘述正確。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其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電壓超過七千伏特至三萬五千伏特以下者則為三公尺以上。
記憶點
古蹟五十最遠、易爆與加油加氣二十、高壓電線三或五——電壓愈高、距離愈遠。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安全距離制度的立法思考,是以「一旦製造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週邊承受衝擊波、輻射熱與飛散物的可能後果」來決定應退讓多遠。因此距離的分級不是隨意訂定,而依照受保護對象的三個屬性:不可回復性、人員密集程度、二次災害風險。古蹟屬不可回復,設最遠的五十公尺;爆竹煙火場所與加油站、加氣站本身具有引燃引爆的二次災害風險,設二十公尺;高架電線則以電壓分級,電壓愈高、閃絡與感應危害範圍愈大,故三萬五千伏特以上者由三公尺提高為五公尺。
數值表可整理成階梯:五十公尺一級(古蹟);二十公尺一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其餘學校、醫院、車站等公眾使用場所與一般住宅另有各自級距;高架電線則以三公尺與五公尺兩檔處理。記憶時建議先問「這個對象怕的是什麼」——怕不可回復就最遠、怕二次爆炸就次遠、怕電氣接觸就依電壓分檔,如此即使遇到未曾背過的對象,也能推得合理級距。
易混淆概念有三:其一,安全距離與保留空地不同,前者是對外的退讓距離,後者是場所四周應留設的空地寬度,依儲存或處理數量倍數而定;其二,製造場所、儲存場所與處理場所的規定各自獨立,不可互相套用;其三,六類物品的分類(第一類氧化性固體至第六類氧化性液體)決定管制數量,管制數量再決定倍數,倍數又影響保留空地寬度,整條推導鏈必須逐段記清。
相關考點延伸:同一辦法尚規範標示板、防液堤、通風及排出設備、避雷設備與安全管理人員之設置,常以「數值是否正確」形式命題;此外,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另須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滅火設備與警報設備,兩套法規的門檻常被合併詢問。複習時把所有距離、寬度、倍數三類數值分別造表,考前只看表,比重讀條文有效率得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