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每年 a 月及 b 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相關資料,零售業者應保存以備查核。a、b 各為何值?
- Aa=3;b=9
- Ba=4;b=10
- Ca=5;b=11
- Da=6;b=12
正解 B — a=4;b=1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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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對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時點的界定。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5-2 條第一項,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容器管理資料、用戶資料等文件,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所稱定期申報,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9-1 條,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又依《消防法》第 15-2 條第二項,該等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a 為 4、b 為 10,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3 月與 9 月不是第 19-1 條所定之申報月份。
- (B)
4 月與 10 月,與第 19-1 條所定「每年四月及十月各申報一次」逐字相符,為正解。
- (C)
5 月與 11 月不是該條所定之月份。
- (D)
6 月與 12 月不是該條所定之月份;雖同為間隔半年一次,月份仍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四月、十月各報一次」,備置資料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5-2 條第一項共列八款應備置資料:一、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二、容器管理資料;三、用戶資料;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五、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六、用戶安全檢查資料;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第二項則定明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查核。母法只寫「定期」,把時點留給施行細則具體化,第 19-1 條就是那一條: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
這種「母法授權、細則定時點」的立法方式在《消防法》體系裡反覆出現,也是本科常見的命題點,記憶時最好把母法條號與細則條號成對背:申報資料的內容在第 15-2 條,申報的月份在細則第 19-1 條;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的義務在第 9 條,檢修方式(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與頻率(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一次)則在細則第 6 條。兩組都是「本法定義務、細則定細節」。
液化石油氣相關的其他考點分散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該辦法第 4 條界定可燃性高壓氣體,其中第三款為在常用溫度下或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時,表壓力達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點二百萬帕斯卡以上之液化氣體中之丙烷、丁烷及液化石油氣;第 7 條第二項則把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分為販賣場所、容器檢驗場所與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其中容器串接使用場所指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其串接使用量達八十公斤以上之場所。八十公斤這個門檻與本題的四月、十月常被放在同一題組互相干擾,要分清楚一個是場所認定的量、一個是申報的時點。
另可一併記《消防法施行細則》其他常考的時點型規定,例如第 27 條規定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其內容以火災發生時間及地點為限;第 17 條規定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尺寬之防火間隔,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本科的數字題多半就落在這些「幾月、幾日、幾公尺、幾年」的位置。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