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4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相關資料,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每年 a 月及 b 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相關資料,零售業者應保存以備查核。a、b 各為何值?

  1. Aa=3;b=9
  2. Ba=4;b=10
  3. Ca=5;b=11
  4. Da=6;b=12

正解 B — a=4;b=10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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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對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定期申報安全資料的月份規定,考的是兩次申報的具體時點。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安全管理之規定,零售業者應備置用戶安全檢查紀錄、平時安全檢查紀錄、進出銷售流向紀錄、公共危險品保險證明等資料,並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向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相關資料並應保存二年以備查核。題目所問 a 為四、b 為十,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三月與九月非法定申報月份,雖同為間隔六個月,但月份起算點與條文所定不符。

  2. (B)

    正確。四月與十月即條文明定的兩次申報月份,間隔六個月,對應上下半年各檢視一次。

  3. (C)

    五月與十一月非條文所定月份,屬以間隔六個月為誘導的干擾選項。

  4. (D)

    六月與十二月非條文所定月份;年底申報易與年度統計混淆,是常見的直覺誤選。

記憶點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申報記「四月、十月」,上下半年各一次,資料留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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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規定的背景是液化石油氣的高風險性與通路末端的管理難題。桶裝瓦斯自分裝場流向零售業者、再流向家庭與餐飲用戶,若無流向紀錄,一旦發生氣爆或鋼瓶超期未檢驗,便難以追溯責任與回收同批鋼瓶。民國九十年代多起桶裝瓦斯氣爆事故後,主管機關逐步強化零售端的備置與申報義務,把「用戶安全檢查」「平時安全檢查」「進出銷售流向」三本紀錄制度化,並要求半年一報,使消防機關能定期掌握轄內鋼瓶數量與流向。

記憶四月與十月的訣竅,是把它想成「上半年結束前後與下半年結束前後各報一次」,亦即以申報前六個月為統計期間,四月報上一年十月至該年三月、十月報四月至九月,如此全年無縫銜接。若改記三月、九月或六月、十二月,雖同樣間隔半年,卻與條文不符,而這正是本題四個選項的設計方式——全部維持六個月間隔,只在起算月份上做區別,考的就是條文的精確記憶。

同一主題常一併命題的還有:液化石油氣容器(鋼瓶)應標示製造日期與檢驗期限,逾期不得使用;分裝場與儲存場所的設置與安全管理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及零售業者僱用之安全技術人員應接受講習訓練並定期複訓。作答時須先辨明題目問的是「零售業者的申報」還是「容器檢驗期限」或「安全技術人員複訓期程」,三者數值不同,混用即錯。條文文字上另有「保存二年」的期限,亦屬高頻考點,建議與四月、十月一併成組記憶。另可留意申報資料的三本紀錄名稱本身也常被單獨命題,尤其「進出銷售流向紀錄」一項最能體現制度的追溯設計,答題時看到流向二字即可反射連結至零售業者的備置義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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