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
- B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 60 分,翻譯每篇 20 分,作者或譯者有 2 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 C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2 年應接受講習 1 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2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 D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前項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 5 年
正解 C —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 2 年應接受講習 1 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 120 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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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所定執業前備查、業務登記簿保存年限與定期講習積分三項義務的年限與分數。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一項,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取得證書日起,每三年應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之訓練證明文件;本選項所述之「每二年」與「一百二十分」,與該條所定期間及分數均不相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第 2 條第二項明定,於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影本,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資料異動者亦同。
- (B)
正確。第 11 條之 1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作者或譯者有二人以上者平均分配積分。
- (C)
錯誤。第 11 條第一項所定期間為三年、積分為一百六十分,與本選項的二年、一百二十分不符,本題選它。
- (D)
正確。第 5 條規定執行業務應備業務登記簿,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委託事項及辦理情形,同條第二項並定業務登記簿至少應保存五年。
記憶點
記「三年一講習、積分一百六十、登記簿留五年」,本題把三年壓成二年、一百六十分砍成一百二十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法規定位與版本:本辦法規範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的執業要件、業務紀錄與監督機制。本題考試日適用的是一○四年十月六日修正版本,該版把訓練積分的計算方式獨立成第 11 條之 1,並訂有公會組織相關條文(第 14 條之 1 至第 14 條之 3)。
義務與數值對照:執行業務前應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請備查及公告,見第 2 條第二項;業務登記簿至少保存五年,見第 5 條第二項;每三年接受講習一次或取得累計積分達一百六十分以上,見第 11 條第一項;因重病或重大事故無法接受講習或取得積分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見同條第二項。
積分怎麼算(第 11 條之 1 第一項六款):一、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二、消防專技人員公會或全國聯合會之年會及當次達一小時以上之技術研討會,每次二十分;三、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認可之專業訓練課程,每小時十分;四、於國外參加專業機構或團體舉辦國際性之講習會、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並領有證明文件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
五、於國內外專業期刊或學報發表論文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者,論文每篇六十分、翻譯每篇二十分,二人以上平均分配;六、研究所以上之在職進修或推廣教育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者,每一學分十分,單一課程以三十分為限。同條第二項另定擔任第一款至第四款講座者每小時十分,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以四十分為限;第三項定時數計算以小時為單位,滿五十分鐘以一小時計算,連續九十分鐘以二小時計算。
易混淆對照:第一款至第四款的上限是「每項課程或講題總分四十分」,第六款的上限是「單一課程三十分」,兩個上限的適用對象不同;第五款則以篇計分,不以小時計分。
延伸考點:第 7 條四款禁止行為、第 8 條各級消防機關的檢查與限期改善、第 10 條執行業務應攜帶資格證件,都是同一辦法常見的配套命題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