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5 單選 · 1.25 分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5 公尺以上
  2. B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3. C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4. D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 25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正解 B —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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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對六類物品製造場所的保留空地寬度與構造規定。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15 條第四款,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之構造,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並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第 14 條第一項所定四周保留空地寬度為三公尺以上,僅在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時,才是五公尺以上;本選項未附條件即寫五公尺。

  2. (B)

    正確,依據如上,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即第 15 條第四款前段所定。

  3. (C)

    錯誤。第 15 條第一款規定的是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限制的是地下層,不是地面層。

  4. (D)

    錯誤。第 15 條第七款所定圍阻措施,其距地面高度為十五公分以上,並非二十五公分。

記憶點

製造場所記「空地三公尺、管制量十倍以上五公尺、門窗三十分鐘、不得設於地下層、圍阻十五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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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定位與版本:本辦法依《消防法》第 15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管的是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與一般場所適用的《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分屬兩套規定。本題考試日適用一○六年五月八日修正版本。

距離與空地是兩件事:第 13 條管安全距離,自製造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起算,與古蹟等場所五十公尺以上、與該條第二款所列一定收容人員規模之場所三十公尺以上、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等危險性類似場所二十公尺以上、與前三款以外場所十公尺以上;另對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定五公尺以上,超過七千伏特而在三萬五千伏特以下者定三公尺以上;設有擋牆防護或具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第 14 條管保留空地,一般為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為五公尺以上,並於設有高於屋頂、以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時,符合該條第二項二款情形之一者得不受距離限制。

構造七款(第 15 條):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下層;牆壁、樑、柱、地板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且應採用防火構造;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窗戶及出入口裝有玻璃時應為鑲嵌鐵絲網玻璃或具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建築物地板應採不滲透構造並作適當傾斜、設置集液設施;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設備,周圍應設距地面高度十五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或具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並於集液設施設置油水分離裝置。

三個防火時效的對象不同:三十分鐘用於一般窗戶及出入口,一小時用於有延燒之虞的牆壁開口,二小時用於第 14 條第二項免受距離限制所需的防火牆。

延伸考點:製造場所的構造規定常與第 21 條的設備規定合併命題,作答前先確認題幹指的是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或儲存場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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