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有關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 5 公尺以上
- B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C不得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
- D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 25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正解 B —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30 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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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之構造、位置與防溢設施要件。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關於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構造之規定,建築物之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以延緩火勢向外延燒並爭取初期應變時間,本選項與條文相符;題目問「何者正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保留空地寬度採「依管制量倍數分級」,並非一律5公尺以上;把分級規定寫成單一數值即屬與條文不符。
- (B)
正確。窗戶及出入口之防火時效門檻為30分鐘以上,屬構造要件的核心數字。
- (C)
錯誤。條文要求製造場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禁止的是設於地下層,本選項將「應設於地面層」反寫成「不得設於地面層」,語意完全顛倒。
- (D)
錯誤。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六類物品之設備,其周圍圍阻措施之法定最低高度並非25公分,本選項將防溢堤高度墊高,與條文所定數值不符。
記憶點
「地面層、防火門窗三十分、空地看倍數」——位置、時效、空地三個要件各有各的邏輯,別互相套用。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六類物品即公共危險物品的分類體系(第一類氧化性固體至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其製造場所的規範重心與一般場所大不相同:一般場所管的是「人命避難」,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的是「量」與「距離」,因為一旦起火,火勢成長速度與熱釋放率遠高於普通可燃物,靠設備滅火的期待可能性低,所以立法上大量使用「安全距離」「保留空地」「防溢堤」等被動式手段,先把災害限制在場所內部,再談滅火。
三組要件的內在邏輯值得分別理解。位置要件要求製造場所設於建築物地面層,理由在於六類物品多屬易燃液體或反應性物質,蒸氣密度常大於空氣,滯留於地下層將形成爆炸性混合氣,且地下層搶救與排煙皆極困難。構造要件要求窗戶及出入口具30分鐘以上防火時效,是把建築物開口部視為延燒最弱環節,以防火門窗補強。防溢措施則是針對液體洩漏的「二次災害」設計——液體流散會使火面面積暴增,圍阻措施把洩漏量侷限在有限範圍,同時方便後續回收處理。
易混淆概念對照:一是「保留空地」與「安全距離」——前者是場所四周不得堆置、建築的淨空,隨管制量倍數分級;後者是對特定保護對象(如學校、醫院、古蹟)所應維持的距離,兩者常被混為一談。二是「防火時效30分鐘」與建築技術規則中常見的1小時、2小時時效——考題常互換。三是「管制量」與「儲存量」——罰責與規範強度都以管制量倍數為刻度。
相關考點連結:同一辦法還會考儲存場所(室內、室外儲存場所)之堆積高度、儲槽之防液堤容量計算、以及達管制量30倍以上者應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