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但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 B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C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或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 D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
正解 C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或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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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三條執業義務,即第 7 條第 3 項的執業機構與執業區域、第 13 條的業務檢查、第 12 條第 2 項的簽名並加蓋執業圖記。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2 條第 2 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條文用的是「並」,簽名與執業圖記須同時具備;本項寫成「應由本人簽名或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把併存要件改為擇一,與該項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 7 條第 3 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與原文相符。
- (B)
第 13 條明定主管機關得檢查消防設備人員之業務或令其報告,消防設備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與原文相符。
- (C)
為錯誤者,簽名與加蓋執業圖記須併存,不得擇一為之。
- (D)
第 15 條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對於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協助辦理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應酌給費用,與原文相符。
記憶點
圖說書表要簽名加蓋圖記兩者齊備;執業機構限一家,執業區域及於全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7 條第 3 項的兩句話要連著第 1 項讀。該條第 1 項列了五種執業方式: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以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受聘於前二款所定之事務所或機構;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第 2 項規定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 3 項才接上執業機構單一與執業區域及於全國。違反第 2 項設立分事務所、違反第 3 項在不同執業機構執行業務者,依第 40 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第 13 條的業務檢查義務,罰則在第 43 條第一款,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 15 條的協助義務則落在同條第二款,額度與效果相同。第 12 條第 2 項的簽名與圖記義務,罰則在第 44 條第二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三條義務落在兩個條號:第 13 條與第 15 條同列第 43 條第一、二款,第 12 條第 2 項另列第 44 條第二款。
執業狀態的異動規定在第 9 條:自行停止執業、復業、歇業、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或執業機構遷移、異動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執業執照,分別報請備查、廢止執業執照、變更登記或核轉遷移異動登記;第 2 項並規定自行停止執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執照本身也有退場機制。第 11 條第 1 項列四款不發給、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情形:依第 5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該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13 條則規定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