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70 度以下的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其依規定設置之冷卻撒水設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撒水噴孔符合 CNS12854 之規定,孔徑在 3 毫米以上
- B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 5 公升以上計算之
- C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 3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D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 5 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 500 公尺以下
正解 D — 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 5 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 500 公尺以下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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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6 條,室內、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其冷卻撒水設備之各項要件。
正解理由
依第 216 條第八款,冷卻撒水設備之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應能有效撒水,且加壓送水裝置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設有保壓措施者不在此限;選項所述與該款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第 216 條第一款為撒水噴孔符合 CNS 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選項寫三毫米,與該款不符。
- (B)
同條第三款為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是第 229 條第三款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等冷卻撒水設備之值,兩者防護對象不同,不得互套。
- (C)
同條第五款為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連續撒水三十分鐘是第 229 條第四款可燃性高壓氣體等場所之值。
- (D)
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即第 216 條第八款本文,敘述正確,為本題應選者。
記憶點
同名的冷卻撒水設備有兩條:第 216 條(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孔徑 4 毫米、撒水量每分鐘每平方公尺 2 公升、水源 4 小時;第 229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等場所)孔徑 4 毫米、撒水量 5 公升、水源 30 分鐘。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冷卻撒水設備在《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四編出現兩次,分屬兩種防護對象,是本科最典型的「同名不同值」考點。第 216 條適用於以室內、室外儲槽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下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除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外並應設冷卻撒水設備,九款依序是:撒水噴孔符合 CNS 一二八五四之規定,孔徑在四毫米以上;撒水管設於槽壁頂部,撒水噴頭之配置數量依其裝設之放水角度及撒水量核算;
撒水量按槽壁總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二公升以上計算;加壓送水裝置為專用,幫浦出水量在撒水量乘以所防護之面積以上;水源容量在最大一座儲槽連續放水四小時之水量以上;選擇閥設於防液堤外火災不易殃及且容易接近之處所;設手動啟動裝置及遠隔啟動裝置,但送水區域距加壓送水裝置在三百公尺以內者得免設遠隔啟動裝置;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以內能有效撒水且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設有保壓措施者不在此限;加壓送水裝置連接緊急電源,其供電容量應在連續放水時間以上。
第 229 條則適用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撒水管使用撒水噴頭或配管穿孔方式對防護對象均勻撒水,穿孔方式者孔徑在四毫米以上;撒水量為防護面積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以厚度二十五毫米以上之岩棉或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隔熱材被覆,外側再以符合 CNS 一二四四規定之鋅鐵板被覆者,得將撒水量減半;水源容量在加壓送水裝置連續撒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構造及手動啟動裝置準用第 216 條。
《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冷卻撒水設備綜合檢查的判定值與上述兩條完全對應:公共危險物品室外儲槽場所實測放射量除以該噴頭所防護儲槽側壁面積應在每分鐘每平方公尺二公升以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場所應在五公升以上,有前述被覆者為二點五公升以上;放射量依 Q=K√P 計算(Q 為放射量,單位公升/分;K 為常數;P 為放射壓力,單位每平方公分公斤)。該章注意事項並重述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加壓送水裝置,啟動後五分鐘內應能有效撒水,且距撒水區域在五百公尺以下。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