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 1.25 分

下列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 12 小時
  2. B初訓合格後,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 次
  3. C講習訓練時數,複訓不得少於 6 小時
  4. D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

正解 B — 初訓合格後,每 2 年至少應接受複訓 1 次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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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防火管理人之資格與講習訓練規定。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第二項規定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第三項規定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選項 B 寫成每二年複訓一次,與第二項所定之每三年不符,題目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與第 14 條第三項前段相符,敘述正確。

  2. (B)

    條文所定為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本選項寫成每二年,與條文不符,是本題要挑的錯誤敘述。

  3. (C)

    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與第 14 條第三項後段相符,敘述正確。

  4. (D)

    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與第 14 條第一項相符,敘述正確。

記憶點

防火管理人訓練:初訓十二小時、複訓六小時、每三年複訓一次,時數看「十二比六」,週期看「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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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是消防法第 13 條的配套規定。母法第 13 條第一項要求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第三項要求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細則第 14 條則補上「誰能當」與「怎麼訓練」:身分上限於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資格上必須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

與第 14 條同組的是細則第 15 條,該條列出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的十款事項,其中數值考點密集:自衛消防編組規定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此外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容易與防火管理人混淆的是保安監督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7 條,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由管理權人選任管理或監督層次以上之幹部為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保安監督人應受二十四小時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任職期間並應每二年接受複訓一次,選任後十五日內應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兩者都要求管理或監督層次,但訓練時數與複訓週期不同,正是命題者最愛互換的地方。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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