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設備人員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 B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C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士)公會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 D未依規定請領執業執照,或執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正解 A — 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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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罰則各條之罰鍰額度,重點在未取得證書擅自執行業務之罰鍰下限。
正解理由
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三十六條,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本項寫「10 萬元以上」,與該條所定之二十萬元下限不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罰鍰下限應為二十萬元而非十萬元,敘述錯誤。該條另設但書及二款除外情形,即緊急電源如含消防安全設備以外之電器設備者,以及消防安全設備之電氣及水管管線安裝工程,並明定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者不在此限。
- (B)
同法第三十七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本項正確。
- (C)
同法第三十八條: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本項正確。
- (D)
同法第三十九條:未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執業執照,或執業執照經撤銷或廢止仍執行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本項正確。
記憶點
無證執業二十萬至一百萬元;洩密與公會拒絕入會同為五萬至二十五萬元;未請領執業執照為三萬至十五萬元。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人員法》是消防法第七條第四項「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的落實,把消防設備人員的資格、執業、公會與罰則獨立成法,因此消防法規概要考罰鍰時,要先分清楚問的是消防法還是消防設備人員法。
本法罰則可依額度排成幾層:第三十六條無證執業為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並令其停止行為,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第三十七條洩漏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之秘密、第三十八條公會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均為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第三十九條未請領執業執照或執業執照經撤銷、廢止仍執行業務,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並令其停止行為;第四十四條則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按次處罰,其三款分別是未報請備查、廢止、變更登記或核轉,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未簽名或加蓋執業圖記,以及執行業務未備業務登記簿、登記缺漏不實或保存未滿五年。
另有一條體例不同:第三十二條對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執行業務者,處停止執行業務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併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是「停業加罰鍰」的併罰,與單純罰鍰的條文不同,容易被拿來當誘答。
易混淆的還有消防法自己的罰則: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對違反該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同條第三項對未依規定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幾組數字與《消防設備人員法》各條併排記憶,是本科的高頻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