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下列有關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儲槽容量未達 10,000 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80 分鐘之水量
  2. B儲槽容量達 10,000 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240 分鐘之水量
  3. C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4. D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正解 A — 儲槽容量未達 10,000 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80 分鐘之水量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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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儲槽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以及水源與其他用水、其他滅火設備併用時的計算原則。

正解理由

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關於水源容量之規定,水源容量以「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之時間」換算,且依儲槽容量是否達10,000公秉分為兩級,容量愈大者所需連續放水時間愈長。本選項所載未達10,000公秉者之連續放水時間數值與基準所定不符,屬錯誤敘述;題目問「何者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分級門檻10,000公秉無誤,錯在未達該門檻時所對應之連續放水時間,本選項所寫的180分鐘並非基準所定數值。

  2. (B)

    正確。儲槽容量達10,000公秉以上者,屬較高一級的水源要求,其連續放水時間為240分鐘。

  3. (C)

    正確。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避免日常用水把消防水位耗掉。

  4. (D)

    正確。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即水量採相加而非取大值。

記憶點

「大槽四小時、併用要相加、合併用水看有效水量」——先抓分級門檻,再核對時間。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防火水幕設備出現在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脈絡,與一般建築物的滅火設備不同:大型儲槽區一旦起火,火焰高度與輻射熱足以引燃鄰槽,形成連鎖延燒,因此規範重點不是「把火撲滅」,而是「用水膜隔絕輻射熱、保護鄰接對象」。這種以水幕取代實體防火牆的設計,得以在儲槽區維持操作與檢查所需的通行空間,因此設置基準把防火牆與防火水幕並列為可替代方案。

水源容量的立法邏輯是時間×流量:水幕的價值在於「持續」,中途斷水等同防護歸零,所以基準以連續放水時間直接規定水源下限,而非以單次滅火水量計。儲槽容量愈大,火災延燒時間與熱輻射持續時間愈長,所需連續放水時間也隨之拉長,這就是以10,000公秉為界分成兩級的理由。應試時要牢記的是「分級門檻10,000公秉」與「大容量級為240分鐘」,並理解時間分級只有兩級、沒有中間級距。

併用規則同樣考得很細,且方向相反的兩個原則常被混淆:其一,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時,重點是確保消防所需水量始終落在有效水量範圍內,也就是普通用水不得侵蝕消防水位;其二,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採各設備應設水量「合計」而非取最大值,因為同一起火事故可能同時啟動多套設備,若只取大值將導致實戰時水量不足。

相關考點連結:同一基準另常考防火水幕的放水量與防護高度之關係、配管是否得與他系統併用、加壓試驗之壓力與持續時間;與《公共危險物品設置標準》合併命題時,則會問儲槽防液堤容量、儲槽間距與安全距離之計算。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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