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1.25 分

下列有關防火水幕設備之水源容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儲槽容量未達 10,000 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80 分鐘之水量
  2. B儲槽容量達 10,000 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240 分鐘之水量
  3. C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4. D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時,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正解 A — 儲槽容量未達 10,000 公秉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 180 分鐘之水量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6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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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對防火水幕設備水源容量的規定,分界點在儲槽容量一萬公秉。

正解理由

依《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第 10 點第一款,儲槽容量未達一萬公秉者,水源容量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一百二十分鐘之水量;本選項寫一百八十分鐘,與該款所定時間不同,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未達一萬公秉者為連續放水一百二十分鐘之水量;一百八十分鐘是同基準第 9 點第一款所定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不是水源容量,本題選它。

  2. (B)

    正確。第 10 點第一款後段明定,儲槽容量達一萬公秉以上者,不得小於防護該儲槽連續放水二百四十分鐘之水量。

  3. (C)

    正確。第 10 點第二款規定,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款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4. (D)

    正確。第 10 點第三款規定第一款之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其總容量不得小於防護同一儲槽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

記憶點

水源看放水分鐘數一百二十與二百四十,緊急電源看供電分鐘數一百八十與三百六十,兩組數字都以一萬公秉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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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例與定位:本基準是內政部函頒的技術規範,體例為「點」,引用時寫第幾點。它處理的是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與廠區境界線之間,以防火牆或防火水幕作為防護時的技術要件。

以一萬公秉為界的兩組時間:水源容量依第 10 點第一款,未達一萬公秉為連續放水一百二十分鐘之水量,達一萬公秉以上為二百四十分鐘之水量;緊急電源供電容量時間依第 9 點,未達一萬公秉為一百八十分鐘,達一萬公秉以上為三百六十分鐘。四個數字單位都是分鐘、分界都是一萬公秉,這正是命題者設計混淆之處,作答時先看問的是水源還是電源。

水量怎麼推算:第 5 點定放水量,防護高度在十公尺以下時,每公尺水幕長度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公升以上;防護高度超過十公尺者,高度每增加一公尺,放水量每分鐘增加十公升。以每公尺放水量乘水幕長度得出每分鐘總放水量,再乘上第 10 點的放水分鐘數,即為應保有的水源容量。

加壓送水裝置(第 8 點):應採用消防幫浦;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消防設備並用而無妨礙其他設備性能時不在此限;應連接緊急電源,但加壓送水裝置之驅動系統為引擎或渦輪機者免設;應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啟動後六分鐘內應能形成水幕。幫浦全揚程不得小於 H=h1+h2+h3,其中 H 為幫浦全揚程、h1 為將噴頭設計壓力換算成水頭之值、h2 為配管摩擦損失水頭、h3 為落差,單位均為公尺。

併設與專用的分野:第 10 點第三款允許水源與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第 7 點第一款則要求防火水幕配管應為專用,一個講水源、一個講配管,是常見的對比考點。

延伸規定:第 11 點明定緊急電源、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及配管摩擦損失等,本基準未規定者,準用緊急電源容量計算基準及消防幫浦加壓送水裝置等及配管摩擦損失計算基準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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