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於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其滅火效能值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對普通火災具有 8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6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 B對普通火災具有 6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2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 C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 D對普通火災具有 3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5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正解 C — 對普通火災具有 4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 10 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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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28 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等處所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
正解理由
依設置標準第 228 條第六款,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滅火器,每具對普通火災具有四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對油類火災具有十個以上之滅火效能值。選項 C 與該款逐字相符,故選 C。本條屬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規定,題幹所列場所依同標準第 193 條正屬適用本編之場所。
逐項排除
- (A)
普通火災 8 個、油類火災 16 個,與第 228 條第六款所定之四個與十個不符。
- (B)
普通火災 6 個、油類火災 12 個,同樣與該款所定數值不符。
- (C)
普通火災 4 個以上、油類火災 10 個以上,與第 228 條第六款一致,為正解。
- (D)
普通火災 3 個、油類火災 5 個,兩個數值都低於該款所定值。
記憶點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的滅火器,普通火災四、油類火災十,記成「四普十油」。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228 條整條在講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的滅火器,共七款,可分成「設幾具」與「每具多強」兩個層次。前三款講數量: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設置二具,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應增設一具;儲槽設置三具以上;加氣站則分為儲氣槽區四具以上、加氣機每臺一具以上、用火設備處所一具以上,建築物每層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二具,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每增加(含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增設一具。第四款要求儲存場所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並不得妨礙出入作業;第五款要求設於屋外者置於箱內或有不受雨水侵襲之措施;第六款才是本題所問的滅火效能值;第七款則規定放置及標示依第 31 條第四款辦理。
這裡最需要留意編別。第 228 條位於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適用範圍由第 193 條界定,包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一般場所的滅火器則走第 31 條,該條是以樓地板面積核算最低滅火效能值:供第 12 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供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並要求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兩條對照可以看出取向不同:一般場所是先算場所需要多少效能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則是直接就每一具滅火器規定其效能值下限,並另定具數。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