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1.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上述壓力儲槽係指為何?

  1. A正負壓力超過 2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2. B正負壓力超過 3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3. C正負壓力超過 4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4. D正負壓力超過 5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正解 D — 正負壓力超過 500 毫米水柱壓力之儲糟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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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3 條,壓力儲槽的定義。

正解理由

依第 33 條第四款第二目,「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以下簡稱壓力儲槽)應經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進行耐壓試驗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但儲存固體六類物品者,不在此限」,括號內就是本辦法對壓力儲槽的定義;同條第六款接著規定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與題幹敘述完全對應。故壓力儲槽指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200 毫米水柱壓力不是第 33 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的分界值。

  2. (B)

    300 毫米水柱壓力同樣不是條文所定的分界值。

  3. (C)

    400 毫米水柱壓力仍低於條文明定的五百毫米水柱壓力。

  4. (D)

    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之儲槽,與第 33 條第四款第二目括號內的定義逐字相符,為正解。

記憶點

壓力儲槽的門檻是正負壓力超過五百毫米水柱;壓力儲槽配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配通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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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規範室內儲槽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共十七款,壓力儲槽的定義藏在第四款「儲槽構造」底下的第二目,屬於典型的「定義寫在括號裡」條文。同款第一目要求儲槽材質為厚度三點二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者;第二目就壓力儲槽定出耐壓試驗規格,以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進行十分鐘,不得洩漏或變形,並對儲存固體六類物品者設有但書;第三目則規定非壓力儲槽經滿水試驗後不得洩漏或變形。可以看出條文對兩種儲槽是成對處理的:壓力儲槽做耐壓試驗、配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做滿水試驗、配通氣管。

同條其他常考的數值包括:第二款儲槽側板外壁與室內牆面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分以上,專用室內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儲槽側板外壁相互間隔距離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第三款儲槽容量不得超過管制量之四十倍,且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中之第二石油類及第三石油類不得超過二萬公升,同一儲槽專用室設置二座以上儲槽時容量應合併計算;第十六款儲槽專用室出入口應設置二十公分以上之門檻,或設置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防止流出措施。

壓力儲槽與非壓力儲槽的分野在別的場所也用得到。第 37 條第十款就室外儲槽場所規定壓力儲槽應設置安全裝置、非壓力儲槽應設置通氣管,與第 33 條第六款同一形狀;第 41 條第七款就地下儲槽場所作相同安排,並在第五款要求非壓力儲槽以每平方公分零點七公斤之壓力、壓力儲槽以最大常用壓力之一點五倍之壓力實施十分鐘之水壓試驗。三處合看,就能把這一組對照記牢。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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