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7 單選 · 1.25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為因應災害搶救時消防之需要,有關下列消防栓設置、費用、保養及維護,何者正確?

  1. A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
  2. B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自來水事業機構酌予補助
  3. C消防栓保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4. D消防栓維護由鄉(鎮、市)公所負責

正解 A —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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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7 條,消防栓之設置、費用補助與保養維護三件事的權責分工。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7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選項 A 與條文前段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與條文前段一致,為正解。

  2. (B)

    條文所定補助費用者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不是自來水事業機構。

  3. (C)

    條文把保養歸給自來水事業機構,不是直轄市、縣(市)政府。

  4. (D)

    條文把維護歸給自來水事業機構,不是鄉(鎮、市)公所;鄉(鎮、市)公所在本條的角色是與政府一同酌予補助費用。

記憶點

消防栓一條三動作: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址設置,政府與鄉鎮市公所出補助,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保養維護。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17 條只有一項,卻同時處理三件事:誰選址設置、誰出錢、誰保養維護,命題者只要把三個主體互換,就能造出一整組選項,本題四個選項正是這樣生成的。答題訣竅是先把三個主體與三個動作分別對齊,再逐項核對,不要只讀開頭。

本條所在的章節處理的是災害搶救的水源與通訊基礎。緊接其後的第 18 條規定電信機構應視消防需要,設置報警專用電話設施,是同一組「平時預置、災時可用」的規定。到了實際搶救階段,第 21 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為搶救火災,得使用附近各種水源,並通知自來水事業機構集中供水;第 22 條規定消防指揮人員為防止火災蔓延、擴大,認有截斷電源、瓦斯必要時,得通知各該管事業機構執行之。把第 17 條與第 21 條並排看,可以清楚看出自來水事業機構在消防法上的兩個角色:平時負責消防栓的保養維護,火災時負責依消防指揮人員通知集中供水。

與消防栓容易混淆的是消防專用蓄水池。前者是設在道路上、由自來水系統供水的公設水源,依本條辦理;後者是建築物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7 條應設置的設備,該條以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等情形分款規定。兩者的法源、設置主體與費用負擔都不同,讀題時先看題幹寫的是消防栓還是蓄水池。另要留意主體用語:第 17 條寫的是直轄市、縣(市)政府,而第 10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兩者一個是政府、一個是消防機關,選項常在這裡動手腳。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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