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防法規定,為因應災害搶救時消防之需要,有關下列消防栓設置、費用、保養及維護,何者正確?
- A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
- B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自來水事業機構酌予補助
- C消防栓保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 D消防栓維護由鄉(鎮、市)公所負責
正解 A —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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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16 條消防栓之設置主體、費用補助與保養維護責任的分配。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16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選項 A 完整對應「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地點並設置」的文義,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與條文設置主體與程序一致,正確。
- (B)
費用由自來水事業機構酌予補助:補助主體錯置,條文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非自來水事業機構。
- (C)
保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保養責任依條文屬自來水事業機構,因消防栓接於自來水管網,由管線經營者維持最為適當。
- (D)
維護由鄉(鎮、市)公所負責:維護與保養同屬自來水事業機構之責,鄉(鎮、市)公所在條文中僅出現於費用補助一環。 四個選項恰好把同一條文的三種角色打散重組,只有 A 的主詞與動作完全對應條文原文,其餘三者皆屬責任主體錯置。
記憶點
消防栓「政府選點設置、政府與公所出錢、自來水公司保養維護」,三個角色各站一格不要換位。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栓是公設消防水源的骨幹,火場搶救的水源接續幾乎全靠它,因此《消防法》第 16 條特別把「誰選點、誰付錢、誰維護」寫死,避免權責推諉導致栓體鏽蝕、被埋沒或無水可用。這一條的設計思維是「專業歸屬原則」:選點需要消防戰術判斷,故由消防主管機關所屬的地方政府主導,但必須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因為出水量與管徑、配水池壓力直接相關,選在末端小管徑處等於裝了個中看不中用的水源。保養維護涉及開挖、閥件更換與管網停水作業,本質是自來水專業,自然歸自來水事業機構。
費用面採「政府與公所酌予補助」,意味著設置成本並非全額由地方政府負擔,而是與自來水事業機構分攤,這是條文中最容易被改寫成陷阱的一句:常見改法有把補助主體換成自來水事業機構(本題 B)、換成中央主管機關,或把「酌予補助」改成「全額負擔」。作答時只要盯住主詞就能拆穿。
數值與制度連結上,消防栓的設置間距、出水量與壓力另依相關規範辦理,並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的建築物內部室內消防栓、室外消防栓分屬兩套體系:前者是公設於道路的市政設施,屬公設消防水源;後者是私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備,由管理權人設置並依《消防法》第 9 條定期檢修申報。兩者名稱近似卻責任主體完全不同,是本科最典型的易混淆對照。
記憶上可把第 16 條與其相鄰條文串成「水源三部曲」:第 16 條講消防栓,其後條文則授權於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困難地區,得由地方政府設置蓄水池等消防專用水源,並得依規定使用天然水源。三者共同構成消防水源的層級體系,考題常以「何者為公設消防水源」「何者之保養由何人負責」的形式交叉出題。
延伸考點連結:占用、損壞或擅自使用消防栓的行政處罰、以及妨礙消防車輛通行與搶救的罰則,都是本條的配套規定,宜一併記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