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領有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
- B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
- C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區域以執業執照登錄之地區為限
- D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均以一處為限,且均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正解 C —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區域以執業執照登錄之地區為限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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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的方式與限制,規定在《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與第 7 條,屬於「何者錯誤」的反向題。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三項明定「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條文對執行業務區域寫的是及於全國,題幹 (C) 卻寫成以執業執照登錄之地區為限,與該項後段相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第 6 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並發給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 (B)
第 7 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 (C)
第 7 條第三項後段規定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本敘述改成以登錄地區為限,與條文相反,即為所選答案。
- (D)
第 7 條第二項規定第一項第一款之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而第一款涵蓋單獨設立事務所與組織聯合事務所,本敘述與條文相符。
記憶點
執業機構只能一個、事務所只能一處且不得設分所,但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一項把執業方式限定為五種: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第二項規定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第三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把「機構」與「區域」兩件事分清楚,是本條最重要的辨別點:機構面是單一化,同一時間只能掛在一個執業機構、事務所也只能一處;區域面則是全國性,執業執照雖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執行業務卻不受該轄區限制。《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3 條列出執業執照應登記事項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及證書字號、執業範圍、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有效期間,其中登記的是執業機構地址與執業範圍,這也呼應第 7 條第三項的架構。
與執業機構有關的異動程序見同法第 9 條第一項:自行停止執業、復業、歇業、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或其執業機構遷移、異動執業機構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執業執照報請原登記機關辦理,其中執業機構遷移或異動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係報請核轉遷移或異動登記,由遷入地主管機關核發執業執照並復知原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原執業執照。同條第二項並規定自行停止執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執行業務的內容面則由第 12 條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應依消防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並應備業務登記簿詳實記載委託者姓名或名稱、地址、辦理事項及處理情形,至少保存五年。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