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 2 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有關消防實務經驗,下列何者錯誤?
- A曾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
- B曾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未經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獨立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工作
- C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並講授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學科 2 門主科
- D曾於各級消防機關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或安全檢查工作
正解 B — 曾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未經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獨立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工作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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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5 條所定消防實務經驗四款情形,及第 3 項對民間與公部門年資一體適用的「須經指導」要件。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列出消防實務經驗四款情形;同條第 3 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依其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及執行業務範圍,應在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下為之;未經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之實務經驗,不予採計」。本項所述之公部門年資為「未經指導、獨立執行」,依該項後段不予採計,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對應第 5 條第 1 項第一款,曾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正確。
- (B)
為錯誤者,第 3 項對第一款、第二款一體適用,未經指導之實務經驗不予採計。
- (C)
對應第 5 條第 1 項第三款,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並講授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學科二門主科,正確。
- (D)
對應第 5 條第 1 項第四款,曾於各級消防機關從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或安全檢查工作,正確。
記憶點
第 5 條第 3 項的「須經指導」,第一款民間年資與第二款公部門年資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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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執業執照的完整路徑寫在《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6 條第 1 項: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再把應備文件列成七款:申請書、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半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依執業方式檢具之證明文件、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正本、繳納執照費證明文件正本。
第五款這一款要分開讀:依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一款方式執業者,檢具事務所得作為辦公室使用之證明文件影本;依第二款至第五款方式執業者,檢具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或場所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依第三款至第五款方式執業者,應另檢具受聘證明文件。本題所考的是第六款。
第 5 條除四款情形與「須經指導」外,還有兩項規定常被漏看,一放寬一限縮:第 2 項明定前項各款消防實務經驗年資得合併累計,不必在同一款湊足;第 4 項則規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應為專任之工作年資,且消防設備師之消防實務經驗,應包括一年以上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實務之經驗。設備師與設備士的門檻因此不同。
年資怎麼證明規定在第 6 條,四款證明文件與第 5 條四款情形一一對應:執業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及服務證明書、公部門服務證明書、教師證書及講授二門主科證明書、各級消防機關註記之公文。同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另有形式要求:第一款服務證明書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第一款、第二款服務證明書應詳載參與案件起迄時間及具體從事工作項目,國內服務年資應檢具與服務期間相符之勞工保險紀錄影本。
另有一個例外一併記:第 4 條規定本法第 12 條第 4 項所稱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內所屬消防設備人員,自行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得依其領有之證書執行業務,免依第 2 條第 1 項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公部門年資「須經指導才採計」與公部門自辦「免請執照」是兩個不同的規定,命題者常把兩者疊在一起問。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