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下列何項消防安全設備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前之標準?

  1. A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B緊急廣播設備
  3. C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4. D避難器具

正解 C —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各類場所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消防安全設備適用新舊標準之分界。

正解理由

依第 13 條本文,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同條第一款把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七種列為例外,一律適用變更後之標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並未列入該款,因此回歸本文原則,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前之標準,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明列於第 13 條第一款,屬適用變更後標準之設備。

  2. (B)

    緊急廣播設備同列於第 13 條第一款,屬適用變更後標準之設備。

  3. (C)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不在第 13 條第一款所列七種之內,依本文適用變更前之標準,為本題應選者。

  4. (D)

    避難器具亦明列於第 13 條第一款,屬適用變更後標準之設備。

記憶點

第 13 條第一款七項從新: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手動報警、緊急廣播、標示設備、避難器具、緊急照明;警報設備四種裡只有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獨漏在外,從舊。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第 13 條處理的是「法規不溯及既往」與「人命安全優先」的折衷。建築物完工後法規仍會繼續修正,若每次修法都要既存場所全面翻新,成本與可行性都撐不住,所以本條原則是既存部分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同條四款把四種情形拉回新標準:第一款是七種設備本身;第二款是增建或改建部分自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第三款是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第四款是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第四款常被忽略,它的意思是原本就違規者不能靠變更用途取得既存合法地位。

第一款七項的共同特徵是「與初期報知、避難直接相關,且改裝代價相對可負擔」:滅火器可移動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與手動報警可加線加機,緊急廣播、標示設備與緊急照明本質是機器與燈具,避難器具是可外掛的器材。反觀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須在使用瓦斯之區域布設檢知器、拉專用回路並設瓦斯漏氣受信總機,牽動配管與用戶用電設備;且依第 21 條,其應設場所僅限地下層供第 12 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供第 12 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種情形,適用面本就狹窄,故未列入第一款。第 140 條並把該設備所稱瓦斯限定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容易混淆的是第 22 條:依第 19 條或第 21 條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也就是說瓦斯漏氣設備本身從舊,但它一旦存在,就會把「從新」的緊急廣播設備一併帶進來,兩條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第 145 條另定該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容量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其他回路監視十分鐘以上。第 13 條也是複合用途建築物與變更用途審查類申論題的必引條文。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同科相關題消防法規概要

歷屆同題號第 19 題

→ 看完整「消防法規概要」歷屆題庫 · → 112 年本科申論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