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儲存及處理,下列何者應避免與水接觸?
- A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無機過氧化物
- B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塊狀硫磺
- C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汽油
- D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氧化氫
正解 A —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無機過氧化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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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45 條,六類物品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之事項。
正解理由
依第 45 條第一款,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該款後段並逐字寫明「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題目問的是應避免與水接觸者,條文明文指向第一類中之無機過氧化物,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第一類之無機過氧化物,第 45 條第一款後段明文要求避免與水接觸,為正解。
- (B)
第二類之塊狀硫磺,同條第二款要求第二類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該款後段的避水要求是寫給金屬粉的,硫磺不在其列。
- (C)
第四類之汽油,同條第四款要求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重點在火源與蒸氣而非水。
- (D)
第六類之過氧化氫,同條第六款要求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記憶點
第 45 條裡把水寫成禁忌的,是第一款的無機過氧化物、第二款的金屬粉與第三款的禁水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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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的體例是「一類一款」,六款分別對應第一類至第六類,每一款前段講該類的通則、後段才處理特定物質。第一類的通則是避開可燃物、避開促成分解之物品、避免過熱衝擊摩擦,後段單獨把無機過氧化物挑出來要求避免與水接觸;第二類的通則是避開氧化劑與火源,後段單獨把金屬粉挑出來要求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看題時要先問「題目給的物質是落在通則還是落在後段的特別規定」,這是本條最常見的陷阱。
物質歸類的依據不在條文本身,而在同辦法第 3 條授權的附表一。第 3 條先把公共危險物品分成六類:第一類氧化性固體、第二類易燃固體、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第六類氧化性液體,再規定各類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附表一第一類共列二十目,無機過氧化物是第三目,與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次氯酸鹽類等並列;其分級及管制量為第一級五十公斤、第二級三百公斤、第三級一千公斤。
附表一備註一另定: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與 A 型至 D 型是區分同類物品危險程度的分級,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030 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得認定為第一級或 A 型。備註二則給了混存時是否達管制量的算法:以各該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大於一時,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這兩項備註常與本題的物質分類一起出現在同一年的考卷裡。另需留意,附表一第一類的第十九目與第二十目分別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含有任一種成分之物品者,屬概括款;無機過氧化物既已在第三目逐字列名,判斷時直接走列名之目,不必再繞到概括款。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