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1.25 分

依消防法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試問初訓合格者,應多久時間複訓 1 次?

  1. A3年
  2. B4年
  3. C5年
  4. D6年

正解 A — 3年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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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服勤人員複訓期間的規定層級——《消防法》母法只寫「定期接受複訓」,具體年數在授權訂定的辦法裡。

正解理由

《消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該項只寫「定期」,全條並未出現任何年數;同條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格證書核發等事項訂定辦法。

年數規定在《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前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三年即該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複訓期間,並與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三年相銜接。

  2. (B)

    錯誤。四年與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三年不符;該辦法出現四年的是第 10 條第 1 項訓練資料至少保存四年,屬機關檔案保存義務,與複訓期間無涉。

  3. (C)

    錯誤。五年並非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複訓期間。

  4. (D)

    錯誤。六年同樣不是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複訓期間。

記憶點

母法只說「定期」,三年寫在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並與合格證書三年效期對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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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人員制度的條文結構分成兩層,看懂層級這一題就不必背。第一層是《消防法》第 13-1 條:第 1 項課予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設置服勤人員的義務,並要求先受訓、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應定期接受複訓;第 2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格證書核發、資料之建置與保存等事項訂定辦法;第 4 項則要求管理權人應於服勤人員遴用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該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第二層才是《服勤人員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所有數字都在這裡。

該辦法第 2 條重申服勤人員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並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第 3 條第 1 項把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服勤人員資格,第 2 項即本題的「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要注意條文寫的是「至少」與「自初訓結束之日起」,起算點是訓練結束日而非發證日或到職日。與之呼應的是第 9 條第 1 項:合格證書應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三年複訓與三年效期是配套的。

本題四個選項只有年數不同,容易與其他年限互相干擾。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以及發給合格證書清冊,自訓練結束之日起應至少保存四年,同項並要求主管機關於每月二十五日前上傳受訓學員一覽表、授課滿意度問卷及月報表——這個四年是檔案保存年限,不是複訓期間,正是選項 B 的干擾來源。

延伸對照上,防火管理人走同一套結構:《消防法》第 13 條第 7 項同樣只寫「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第 8 項授權訂定辦法,而《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也定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第 9 條第 1 項合格證書有效期間三年。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則依《保安監督人與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同樣是每三年至少複訓一次。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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