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 20 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在符合相關規定下,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下列何種公共危險物品可儲存於上述之室內儲存場所?
- A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
- B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
- C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
- D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
正解 A —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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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3 條「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的適用範圍,以及第 29 條的排除規定。
正解理由
第 23 條規定,儲存六類物品之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者,建築物之一部分得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第 29 條則明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所列物品者,不適用第 22 條至第 24 條規定,其中包含第三類之烷基鋁、烷基鋰,第四類之乙醛、環氧丙烷,第五類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過氯酸鉀屬附表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之過氯酸鹽類,未列於第 29 條,得依第 23 條儲存,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之過氯酸鉀:屬附表一第一類第二目過氯酸鹽類,不在第 29 條所列範圍,可適用第 23 條。
- (B)
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烷基鋁:第 29 條第一款逐字列出烷基鋁、烷基鋰,不適用第 23 條所在的第 22 條至第 24 條。
- (C)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乙醛:第 29 條第二款逐字列出乙醛、環氧丙烷,同受排除。
- (D)
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第 29 條第三款逐字列出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設備另依第 28 條辦理。
記憶點
第 29 條排除三組:烷基鋁與烷基鋰、乙醛與環氧丙烷、有機過氧化物與 A 型 B 型自反應物質,記住這三組就答得出來。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辦法對室內儲存場所採「原則加特則」的層次設計。第 21 條是通則,規範一般室內儲存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第 22 條放寬儲存易燃性固體以外之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或閃火點達攝氏七十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者,其儲存倉庫得設於二層以上建築物,但最低層樓地板應高於地面、各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第 23 條處理「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作室內儲存場所的情形;第 24 條則按管制量倍數分級放寬保留空地。第 29 條再把所列物品整批抽離,改依第 28 條等專條辦理。
第 23 條的要件值得完整記住:適用前提是儲存數量在管制量二十倍以下;應設於牆壁、柱及地板均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第一層或第二層;供作室內儲存場所使用之部分,地板應高於地面且樓層高度不得超過六公尺、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七十五平方公尺、牆壁樑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以厚度七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或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地板或牆壁與其他場所區劃、外牆有延燒之虞者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開口、出入口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不得設置窗戶、同一樓層不得相臨設置。
數值易混淆對照:第 23 條的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七十五平方公尺,第 24 條第一項第二款室內儲存場所之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上限則為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第 22 條的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為一千平方公尺。保留空地方面,第 24 條第一項第一款按倍數分三段:未達管制量五倍者免設,達五倍以上未達二十倍者一公尺以上,達二十倍以上未達五十倍者二公尺以上。
第 28 條針對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另定安全距離依附表二、保留空地寬度依附表三、儲存倉庫應以分隔牆區劃,每一區劃面積應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分隔牆應為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四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儲存倉庫外壁應為厚度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構造,或厚度三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構造;窗戶距離地板應在二公尺以上且同一壁面窗戶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壁面面積之八十分之一等要求。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