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室外儲槽容量為 30 公秉,其儲存閃火點在攝氏 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該儲槽之周圍保留空地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 A3
- B5
- C7
- D10
正解 A — 3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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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室外儲槽場所周圍保留空地寬度,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7 條,以「閃火點分目、容量查級距」兩軸判讀。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37 條第三款第二目,儲存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之六類物品,其儲槽周圍保留空地為:容量未達十公秉者一公尺以上;十公秉以上未達二十公秉者二公尺以上;二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者三公尺以上;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二百公秉者五公尺以上;二百公秉以上者十公尺以上。本題儲槽容量三十公秉,落在「二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該格,保留空地應在三公尺以上,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三公尺正是三十公秉所落入之級距值,與該目表列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B)
五公尺是同一目「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二百公秉」之值,本題僅三十公秉,尚未達五十公秉之門檻。
- (C)
七公尺並非該目任一級距所列數值;該目公尺數只有一、二、三、五、十五種,無七公尺。
- (D)
十公尺是同一目「二百公秉以上」之值,也是第一目(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四十公秉以上」之值,本題閃火點與容量都不符。
記憶點
第 37 條第三款分三目:閃火點未達 21 度、21 度以上未達 70 度、70 度以上;先認閃火點選目,再拿容量查級距。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7 條是室外儲槽場所的總則條文,一口氣把安全距離、境界線距離、周圍保留空地、相鄰儲槽側板外壁間距、基礎、構造、通氣管與注入口等要件全部收攏,其中第三款的保留空地是歷年最常出的查表題。該款依閃火點切成三目:第一目為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容量切點是二、四、十、四十公秉,對應一、二、三、五、十公尺;
第二目為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切點是十、二十、五十、二百公秉,對應一、二、三、五、十公尺;第三目為七十度以上者,切點是二十、四十、一百公秉,對應一、二、三、五公尺。三目的公尺數列高度相似,差別全在容量切點——閃火點愈低,同一個保留空地寬度所對應的容量門檻就訂得愈小,這是把「揮發性強者管制前置」寫進級距的立法方式。
考點連結要注意三件事。第一,保留空地與「安全距離」是兩件事:第 37 條第一款的安全距離準用第 13 條(對古蹟五十公尺、對特定收容人數場所三十公尺、對其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二十公尺、對其他場所十公尺、對超過三萬五千伏特高架電線五公尺等),量的是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距離;保留空地量的是儲槽周圍自己要留白的寬度。第二,同一辦法對不同型態場所採不同判讀軸:第 21 條室內儲存場所與第 30 條室外儲存場所都按「管制量倍數」查表,且第 21 條還要再分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地板是否為防火構造;
只有室外儲槽場所是按「閃火點×容量」查表,考題最愛在這裡換軸設陷阱。第三,同條第二款的境界線距離依附表四規定,並有防火牆、不易延燒、設置防火水幕三種除外情形,這正是《防火牆及防火水幕設置基準》被引進本科的接點。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