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規定,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附加檢修完成標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檢修機構專用規格、樣式,以紅色為底
- B差動式探測器於感知區域位置附加標示
- C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
- D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
正解 B — 差動式探測器於感知區域位置附加標示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4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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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7 條所定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附加位置與附加時之限制。
正解理由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檢修後,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標示;附加標示時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已附加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附加位置一律依該項第 2 款所指之附表所定,並非由檢修人員自行選在差動式探測器之感知區域,故選 B 為錯誤敘述。
逐項排除
- (A)
標示之規格與樣式屬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指附表三之事項,其底色等版式依該附表所定內容辦理,與條文並無牴觸。
- (B)
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為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本敘述自行指定為差動式探測器之感知區域位置,與該款不符,為錯誤敘述。
- (C)
「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資訊」逐字見於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前段。
- (D)
「已附加檢修完成標示者,應先清除後,再予附加,且不得有混淆或不易辨識情形」逐字見於同款後段。
記憶點
規格看第一款、位置看第二款、附加時的禁止事項看第三款,位置由附表定,不是自行挑設備貼。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檢修完成標示制度的法源在《消防法》第 9 條第 2 項,該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修項目、方式、基準、頻率、檢修必要設備與器具定期檢驗或校準、檢修完成標示之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與位置等訂定辦法。授權文字裡「規格、樣式、附加方式與位置」四項並列,正好對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三款的分工:第 1 款管規格與樣式並指向附表三,第 2 款管附加方式與位置,要求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第 3 款管附加時的禁止事項。看懂授權條文的分項,就知道位置這件事在法制上是交由附表統一規定,不是由執行者按設備自由選定。
第 7 條第 2 項另定效果規定: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未附加檢修完成標示、附加之檢修完成標示違反前項規定或經查有不實檢修者,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命其附加或除去之。
這裡最容易混淆的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標示。一套是本辦法第 7 條的檢修完成標示,適用於各類消防安全設備的檢修結果,規格與位置由附表統一規定。另一套是《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滅火器章一般注意事項所定的滅火器標示與檢修環:性能檢查完成後之滅火器應依表 1-1 格式張貼標示,該標示不得覆蓋、換貼或變更原新品出廠時之標示,並於滅火器瓶頸加裝檢修環,檢修環上應標註年份,材質為一體成型之硬質無縫塑膠、壓克力或鐵環,尺寸以非經拆卸滅火器無法取出或直接以內徑不得大於滅火器瓶口 1mm 方式辦理,顏色以紅、橙、黃、綠、藍交替更換。前者是辦法層級、後者是檢修基準層級,兩者的名稱、載體與規範密度都不同。
本題還牽涉檢修報告書的配套。同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託檢修者應將檢修報告書及各該消防安全設備之種類及數量表、配置平面圖、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檢修人員講習訓練積分證明文件影本交付管理權人,並要求檢查表註明檢修項目之種別、容量及檢修使用設備器具之名稱、型式、檢驗或校準日期。第 6 條則要求檢修前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把標示、報告書、器具校準三件事一起記,是這一組條文的完整輪廓。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