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 1.25 分

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下列何者正確?

  1. A第一類:氧化性液體
  2. B第二類:自反應性固體
  3. C第三類:有機過氧化物
  4. D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正解 D —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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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一項,六類公共危險物品的類別名稱。

正解理由

第 3 條第一項規定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為: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二、第二類:易燃固體。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選項 D 的「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與第四款逐字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第一款所定第一類為氧化性固體;氧化性液體是第六款所定第六類,選項把固體與液體對調。

  2. (B)

    錯誤。第二款所定第二類為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與有機過氧化物同列於第五款所定第五類。

  3. (C)

    錯誤。第三款所定第三類為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屬第五類。

  4. (D)

    正確。第四款明定第四類為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附表一並以閃火點區分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酒精類、第二至第四石油類與動植物油類。

記憶點

一氧化性固體、二易燃固體、三發火性與禁水性、四易燃與可燃液體、五自反應與有機過氧化物、六氧化性液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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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第一項只給六個類名,第二項則規定「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因此類名查第 3 條、個別物質屬於哪一目與管制量多少查附表一,兩者分工明確。考題若問某物質屬第幾類,依據是附表一;若問類別名稱,依據才是第 3 條。

附表一的體例依類別而異,這是常見的失分點。第一類氧化性固體列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無機過氧化物、次氯酸鹽類、溴酸鹽類、硝酸鹽類、碘酸鹽類、過錳酸鹽類、重鉻酸鹽類等,分為第一級五十公斤、第二級三百公斤、第三級一千公斤。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前四目鉀、鈉、烷基鋁、烷基鋰的管制量固定為十公斤,黃磷為二十公斤,第六目以下再分第一級十公斤、第二級五十公斤、第三級三百公斤。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採 A 型至 D 型分級,A 型與 B 型為十公斤、C 型與 D 型為一百公斤。第四類則不分級,改以非水溶性液體與水溶性液體分流。

第四類的定義以閃火點為軸:易燃液體指在一大氣壓時閃火點在攝氏九十三度以下之液體,可燃液體指閃火點超過攝氏九十三度未滿攝氏二百五十度之液體。其下第一石油類為閃火點未達攝氏二十一度者,非水溶性二百公升、水溶性四百公升;酒精類為四百公升;第二石油類為閃火點在攝氏二十一度以上未達七十度者,非水溶性一千公升、水溶性二千公升;第三石油類為閃火點在攝氏七十度以上未達二百度者,非水溶性二千公升、水溶性四千公升;第四石油類為閃火點在攝氏二百度以上未滿二百五十度者,六千公升;動植物油類為一萬公升;特殊易燃物則指自燃溫度在攝氏一百度以下,或閃火點低於攝氏零下二十度且沸點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物品,五十公升。

附表一備註也是考點:備註一說明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與 A 至 D 型係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030 進行分類,未完成分類前基於安全考量得認定為第一級或 A 型;備註二說明儲存二種以上公共危險物品時,以各該物品數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大於一者,儲存總量即達管制量以上;備註四界定水溶性液體,指在一大氣壓下攝氏二十度時與同容量之純水一起緩慢攪拌,混合液停止轉動後呈現顏色均一無分層現象者。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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