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符合下列何者要件,則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 A總樓地板面積為 1,200 平方公尺
- B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50 倍
- C高閃火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200 倍,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
- D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 5 公尺
正解 A — 總樓地板面積為 1,200 平方公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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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4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其中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第一款)的四目判準。
正解理由
第 194 條第一款就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列出四目判準,第一目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題幹的一千二百平方公尺已達該目門檻,即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總樓地板面積 1,200 平方公尺:符合第一款第一目「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為本題正解。
- (B)
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50 倍:第一款第二目所定為「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五十倍未達該門檻;管制量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者,依第 195 條第一款第二目屬一般滅火困難場所。
- (C)
高閃火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200 倍,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第一款第二目雖以一百倍為門檻,但同目但書已將「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排除,本選項正落在但書範圍。
- (D)
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 5 公尺:第一款第三目所定為「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五公尺未達。
記憶點
第 194 條第一款製造場所四目:面積一千平方公尺、管制量一百倍、設備高六公尺、建築物尚有其他用途。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把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依滅火難易分成三級,是本編的骨架:第 194 條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第 195 條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 196 條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指室外加油站、未達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或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者)。
第 194 條共六款,依場所型態分列:第一款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目);第二款室內儲存場所(六目);第三款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第四款室內儲槽場所(三目);第五款室外儲槽場所(三目);第六款室內加油站一面開放且其上方樓層供其他用途使用。第四、五款並有共同但書: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或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數值對照(把第 194 條與第 195 條同一種場所擺在一起看最有效率):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的總樓地板面積,第 194 條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第 195 條為六百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平方公尺;管制量倍數,第 194 條為一百倍以上,第 195 條為十倍以上未滿一百倍。室內儲存場所的管制量倍數,第 194 條為一百五十倍以上,第 195 條為十倍以上未滿一百五十倍。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的面積,第 194 條為一百平方公尺以上,第 195 條為五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一百平方公尺。
但書的操作方式是本題的關鍵。第 194 條第一款第二目的但書列出第一類之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第二類之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第五類之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以及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這些物品不因管制量倍數而落入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第三目的但書則單獨列出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高閃火點物品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一項,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兩個「一百度」(閃火點與操作溫度)分屬不同要件,讀題時要分清楚。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