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1.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符合下列何者要件,則屬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1. A總樓地板面積為 1,200 平方公尺
  2. B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50 倍
  3. C高閃火點物品其數量達管制量 200 倍,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
  4. D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 5 公尺

正解 A — 總樓地板面積為 1,200 平方公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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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判定要件,製造場所部分的面積、管制量倍數與設備高度三項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顯著滅火困難場所之規定,製造場所符合下列任一要件即屬之: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100 倍以上(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除外);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 6 公尺以上。本題 A 之總樓地板面積 1,200 平方公尺已逾 1,000 平方公尺門檻,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1,200 平方公尺大於面積門檻 1,000 平方公尺,單此一項即足以認定為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2. (B)

    錯誤。管制量倍數門檻為 100 倍以上,50 倍僅達門檻之半,不符要件。

  3. (C)

    錯誤。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依規定排除於管制量倍數判準之外,即使達 200 倍亦不因此認定。

  4. (D)

    錯誤。設備高度門檻為高於地面 6 公尺以上,5 公尺尚未達到。

記憶點

製造場所顯著滅火困難記「面積 1,000、倍數 100、高度 6」,高閃火點低溫操作者不算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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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的滅火設備規定,採取的是先分級、後配設備的兩段式架構。第一段把場所依滅火難易分成顯著滅火困難、一般滅火困難、其他等三級;第二段再依級別決定應設第幾種滅火設備。顯著滅火困難場所原則上應設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並另設第四種與第五種;一般滅火困難場所則設第四種與第五種;其他場所設第五種即可。因此判定分級判錯,後面整組設備都會配錯,這是本章命題的核心。

三個門檻各自對應一種搶救困境。總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代表火場縱深大、人員深入困難、水線延長耗時。管制量 100 倍以上,代表火載量與危險物品總量龐大,即使面積不大也可能瞬間失控。設備高於地面 6 公尺以上,代表有高處作業與立體火災,地面射水難以到達受火面。三者是擇一即可的並列要件,不是累積要件,這一點在選項只給單一數據時特別重要。

高閃火點物品的除外規定值得單獨理解。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當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時,液面溫度低於閃火點,幾乎不會持續產生足以達到燃燒下限的蒸氣,起火與擴散風險大幅降低,因此立法者把它排除在倍數判準之外,避免用同一把尺去衡量本質風險不同的物質。要注意這個除外只針對倍數這一項,面積與設備高度兩項判準不受影響,考題常在此設陷阱。

記憶上可用「一千平方、一百倍、六公尺」把三數字串成口訣,並記住儲存場所與處理場所另有各自的門檻組合(例如儲存場所會出現高度 6 公尺以上之一層建築物、以及軒高、儲槽容量等判準),不同場所型態的數值不可互相搬用。作答時第一步永遠是先看清題目問的是製造場所、儲存場所還是處理場所。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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