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有關設置於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自動撒水設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 1.7 公尺以下
- B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上
- C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時,應在設置 30 個撒水頭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 D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 90 公分及水平方向 30 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正解 C —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時,應在設置 30 個撒水頭繼續放水 20 分鐘之水量以上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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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11 條——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自動撒水設備之特別規定。
正解理由
依第 211 條第四款第一目,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時,水源容量應在設置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設置撒水頭數在三十個以下者,以實際撒水頭數計算。選項 C 把放水時間寫成二十分鐘,與該目所定之三十分鐘不同,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第 211 條第二款明定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 (B)
敘述正確。第 211 條第三款規定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防護對象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時,以實際樓地板面積計算。
- (C)
錯誤所在。撒水頭三十個之部分與條文相同,錯在放水時間,該目所定為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 (D)
敘述正確。第 211 條第五款但書規定,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記憶點
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的自動撒水設備記「三十」:三十個撒水頭、三十分鐘水量,乾式或預動式再追加十個。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設置標準》第四編是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專章,第 211 條的寫法是「先準用、再特別規定」。第一款先準用一般場所有關配管、配件、屋頂水箱、試壓、撒水頭、放水量、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閥、加壓送水裝置及送水口之規定,第二款以下才是本編自己的數值。因此答題時要先分辨題幹場所屬於哪一編,再決定用哪一組數值。
同一件事在一般場所的規定可以並列對照。撒水頭水平距離方面,第 46 條第一款就戲院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定為一點七公尺以下,第二款就汽車修理廠、室內停車空間及昇降機械式停車場定為二點一公尺以下,第三款則依撒水頭感度分為二點一公尺、二點三公尺、二點六公尺等;而第 211 條第二款對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一律定為一點七公尺以下。水源容量方面,第 57 條第一項第一款就一般場所密閉式撒水頭依場所別列表定撒水頭數量,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第二項規定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百分之五十;
第 211 條第四款則是三十個撒水頭、三十分鐘,第三目改為追加十個。淨空間方面,第 47 條第一項第二款為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第 211 條第五款但書就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則為下方九十公分、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
第 211 條第二項另規定,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 38 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與同編第 209 條室內消防栓設備、第 210 條室外消防栓設備、第 212 條水霧滅火設備的四十五分鐘一致,這是第四編的共同特徵,值得整組記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