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第一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
- B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 C第三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 D第四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
正解 B — 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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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7 條對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滅火設備的五種分類,四個選項各對應一種,只有一個沒被調包。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7 條第一項,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滅火設備分類如下:第一種滅火設備指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第三種滅火設備指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第四種滅火設備指大型滅火器;第五種滅火設備指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選項所述第二種為自動撒水設備與該條第二款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滅火器、水桶、水槽、乾燥砂、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是該條第五款的第五種滅火設備,被掛到第一種頭上;第一種是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
- (B)
第二種滅火設備指自動撒水設備,與該條第二款相符,為正解。
- (C)
室內或室外消防栓設備是該條第一款的第一種滅火設備,不是第三種;第三種是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
- (D)
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設備是該條第三款的第三種滅火設備,不是第四種;第四種是大型滅火器。
記憶點
一栓、二撒水、三水霧泡沫二氧化碳乾粉、四大型滅火器、五滅火器與水桶砂石,五種依序排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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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7 條位於《設置標準》第四編【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適用範圍先由第 193 條劃定:適用本編之場所包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第 197 條第二項另定另一套分類: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防護設備分為冷卻撒水設備與射水設備,後者指固定式射水槍、移動式射水槍或室外消防栓。滅火設備與防護設備是兩組並列的名詞。
分類之所以要編號,是因為後面各條都用編號指涉。第 194、195 條先把場所分成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與一般滅火困難場所,第 201 條規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應依表設置第一種、第二種或第三種滅火設備,其中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火災時有充滿濃煙之虞者,不得使用第一種或第三種之移動式滅火設備。第 202 條規定一般滅火困難場所: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場所、第二種販賣場所及室內加油站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滅火設備,其第五種之滅火效能值在該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所核算之最低滅火效能值五分之一以上;
室內及室外儲槽場所設置第四種及第五種各一具以上。第 203 條規定其他滅火困難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已設置第一種至第四種之一時得減至五分之一以上,地下儲槽場所應設置第五種二具以上。
第五種滅火設備的效能值核算另有兩條專條。第 199 條規定: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非防火構造者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儲存場所之建築物,防火構造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非防火構造者每七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公共危險物品每達管制量之十倍(含未滿)應有一滅火效能值。第 200 條則把第五種裡「除滅火器外」的器材折算成效能值: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效能值、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效能值、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效能值、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效能值。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