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亞硝酸鹽類之製造場所設有符合規定之擋牆防護,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之圖書館的安全距離至少應為多少公尺以上?
- A15
- B25
- C30
- D50
正解 B — 25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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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安全距離級距,以及設有擋牆防護時的減半規定。
正解理由
圖書館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4 目所列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依前揭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六類物品製造場所之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該目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同條第 2 項明定「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本題製造場所已設符合規定之擋牆防護,五十公尺減半即二十五公尺,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15 公尺既不在第 13 條第 1 項的級距(五十、三十、二十、十、五、三公尺)之內,也不是其中任一級距的減半值。
- (B)
五十公尺依第 2 項減半後之二十五公尺,與本題設有擋牆防護的條件相符,為本題應選者。
- (C)
30 公尺出自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適用對象是設備標準第 12 條特定各目場所且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或二十人以上者;圖書館屬第 2 款第 4 目,落在五十公尺那一款。
- (D)
50 公尺是未設擋牆防護時的原始距離,本題已設擋牆而未依第 2 項減半。
記憶點
先定級距(古蹟與圖書館類五十公尺),再看有無擋牆防護可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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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第 1 項把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的安全距離排成六個級距,且是「對象決定距離」:五十公尺以上者為古蹟與設備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4 目所列場所(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等);三十公尺以上者為第 12 條第 1 款第 1 目至第 5 目、第 7 目、第 2 款第 1 目、第 2 目及第 5 目至第 11 目場所且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以及第 1 款第 6 目、第 2 款第 3 目及第 12 目場所且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二十公尺以上者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等;十公尺以上者為前三款以外之場所;五公尺以上者為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三公尺以上者為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
減半的關鍵在「什麼算擋牆」,寫在第 8 條第 2 項,三款須一併成立: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分級屬 A 型或 B 型且符合第 28 條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高度能有效阻隔延燒;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第三款是三種構造擇一,不是只有混凝土牆一種。同條其他項還藏著兩個常考定義: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本辦法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
同一場所還有兩層程序要一起記:第 10 條規定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完工後由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消防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得發給使用執照;第 9 條則把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導回《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位置構造設備不符設置標準者,依《消防法》第 42 條處管理權人或行為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