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1.25 分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對瓦斯漏氣檢知器設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10 公尺以內
  2. B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
  3. C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檢知器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5 公尺以內
  4. D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 60 公分範圍內

正解 B —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 30 公分範圍內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8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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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1 條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對空氣比重分流的水平距離與裝設高度。

正解理由

第 141 條第一款規範「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的裝設方式,其第三目明定「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與選項 B 逐字相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第一款第一目所定為「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本選項寫成十公尺;同目並有但書,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2. (B)

    正確。比重未滿一的瓦斯會往上積聚,條文第一款第三目對應規定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3. (C)

    錯誤。第二款第一目所定「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的水平距離為「四公尺以內」,本選項寫成五公尺。

  4. (D)

    錯誤。第二款第二目所定為「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本選項寫成六十公分。

記憶點

比重未滿一:水平八公尺、下端距天花板三十公分;比重大於一:水平四公尺、上端距樓地板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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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把瓦斯漏氣檢知器的設置切成三款:第一款為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者,第二款為比重大於一者,第三款則統一規定水平距離的起算點——瓦斯燃燒器具以燃燒器中心點起算,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以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起算。第三款常被忽略,卻是計算型考題的前提。

第一款除水平距離八公尺與下端距天花板三十公分外,還有第二目的吸氣口規定: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這一目出現的六十公分與第一目但書的六十公分都是「樑或類似構造體」的淨高判準,與裝設高度的三十公分是不同的東西,容易互相干擾。

同一設備的其餘條文一併整理:第 142 條瓦斯漏氣受信總機應裝置於值日室等平時有人之處所,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具有標示瓦斯漏氣發生之警報分區;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須在零點八公尺以上(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一點五公尺以下;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一棟建築物內有二臺以上受信總機時,該受信總機處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第 143 條警報裝置部分,瓦斯漏氣表示燈設於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四點五公尺以下,亮度須在表示燈前方三公尺處能明確識別,並於附近標明瓦斯漏氣表示燈字樣,但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得免設;檢知區域警報裝置之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惟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應設場所則見第 21 條:地下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供第十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三款都以地下空間為前提,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應設範圍不同,作答時先確認題幹問的是哪一種警報設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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