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 A五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4,000 平方公尺
- B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0 平方公尺
- C七層以上建築物
- D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正解 C — 七層以上建築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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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關於連結送水管應設置場所之樓層與樓地板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連結送水管之設置規定,應設置之場所為:七層以上之建築物;五層或六層建築物且總樓地板面積在 6,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以及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連結送水管的功能是讓消防車的水能藉固定配管送到高層或深層,因此門檻設計以「射水難以到達」為核心,七層以上不論面積一律應設,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五層建築物須總樓地板面積達 6,000 平方公尺以上才應設,4,000 平方公尺未達門檻。
- (B)
錯誤。六層建築物適用的門檻同為 6,000 平方公尺以上,5,000 平方公尺仍不足。
- (C)
正確。七層以上建築物屬無面積條件的絕對門檻,只要層數達標即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 (D)
錯誤。地下建築物的門檻是總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以上,500 平方公尺尚未達到。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記「七層免問面積,五六層看 6,000,地下看 1,000」。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連結送水管在消防安全設備體系中屬於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與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並列但目的不同:前三者服務的是場所內的人與初期火勢,連結送水管服務的是到場的消防人員。它的核心是一組由建築物外部送水口、立管、各樓層出水口與必要時的中繼幫浦組成的固定管路,消防車把水打進送水口,人員只需帶著水帶與瞄子上樓接出水口即可射水,不必從地面一路延長水帶。理解這個運作邏輯,門檻設計就很好記:層數高到水帶延長不可行、面積大到搶救動線過長、或位於地下而射水無從進入者,就是應設場所。
數值上要與相鄰設備一起背才不會互相干擾。連結送水管的高度門檻是七層以上;中繼幫浦則是在建築物高度超過 60 公尺時,為克服摩擦損失與落差而須增設,並有中繼水箱的容量要求。出水口原則設於三層以上各樓層,並考慮設於樓梯間或緊鄰之場所,理由是搶救人員必然沿安全梯上樓,出水口設在動線上才有意義。這一組「七層、60 公尺、三層以上設出水口」是最常被交叉命題的三個數字。
易混淆之處在於連結送水管與消防專用蓄水池、緊急電源插座同屬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但門檻各自不同:消防專用蓄水池的判準走的是基地面積與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緊急電源插座則與高度 11 層以上或地下建築物有關。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種設備,再套對應數字,否則數值背得再熟也會錯位。
另可留意本設備與室內消防栓設備的分工:室內消防栓是供場所內人員初期滅火,水源與加壓送水裝置都在場所內;連結送水管本身不備水源,水由消防車供給,兩者在檢修基準上的測試項目也因此不同,前者測放水壓力與放水量,後者重在送水耐壓與各出水口的送水壓力。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