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5 單選 · 1.25 分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下列何種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

  1. A五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4,000 平方公尺
  2. B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0 平方公尺
  3. C七層以上建築物
  4. D總樓地板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正解 C — 七層以上建築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5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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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之應設置場所門檻。

正解理由

依《設置標準》第 26 條,應設置連結送水管者為:「一、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七層以上建築物。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第一款後段對七層以上建築物並未附加任何面積條件,只要層數達到即應設置,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五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4,000 平方公尺:五層建築物走第一款前段,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四千平方公尺未達該門檻。

  2. (B)

    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5,000 平方公尺:六層與五層適用同一段規定,仍須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五千平方公尺未達。

  3. (C)

    七層以上建築物:符合第一款後段「及七層以上建築物」,條文對此未定面積門檻,為本題正解。

  4. (D)

    總樓地板面積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地下建築物走第二款,門檻為總樓地板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五百平方公尺未達。

記憶點

連結送水管記三段:五、六層看六千平方公尺,七層以上一律要設,地下建築物看一千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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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送水管屬《設置標準》所定「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作用是讓消防車自建築物外的送水口加壓送水,消防人員在各層出水口接水線搶救,減少沿樓梯佈線的時間。第 26 條與同章數條的應設門檻常被合併命題,宜整組對照記憶:第 26 條連結送水管如上;第 27 條消防專用蓄水池為建築基地面積在二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高度超過三十一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在二萬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或同一建築基地內有二棟以上建築物且建築物間外牆與中心線水平距離第一層在三公尺以下、第二層在五公尺以下並合計各棟第一、二層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第 29 條緊急電源插座為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應設置之緊急昇降機間;第 30 條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為樓高在一百公尺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或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應設門檻之外,同一設備的第二個常考點是第 180 條的出水口及送水口設置規定: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數量在立管數以上,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並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且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易混淆提醒:第 26 條第一款其實包含兩種判斷方式,前段「五層或六層建築物」附六千平方公尺的面積門檻,後段「七層以上建築物」不附;地下建築物則另走第二款的一千平方公尺。三個數字(六千、七層、一千)分屬不同的判斷路徑,考題最常見的改寫就是把六千改成四千或五千、把一千改成五百,正如本題四個選項所示。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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