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2 單選 · 1.25 分

依據消防法規定,下列何者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

  1. A直轄市、縣(市)政府
  2. B機關
  3. C學校
  4. D大眾傳播機構

正解 A — 直轄市、縣(市)政府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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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 5 條所定「防火教育及宣導」的法定主辦機關,以及其他主體僅負協助推行義務之區別。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舉辦防火教育及宣導,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機構應協助推行。條文用語把兩種義務切得很清楚:地方主管機關是「應舉辦」的主辦者,承擔規劃、編列預算與執行成敗;其餘主體是「應協助推行」,義務內容是配合而非發動。題目問的是「應舉辦」者,依上述條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法所稱之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條文明文其為防火教育及宣導的舉辦義務人。

  2. (B)

    錯誤。機關被列在協助推行的主體群組中,其角色是配合地方政府的宣導計畫,並非法定舉辦人。

  3. (C)

    錯誤。學校同屬協助推行者,校園防火宣導雖常在校內辦理,法律上的舉辦義務仍歸地方政府。

  4. (D)

    錯誤。大眾傳播機構承擔的是宣導訊息的傳播協助,條文並未課予其舉辦防火教育之義務。

記憶點

「政府辦、大家幫」——舉辦只有地方政府,機關、學校、團體、大眾傳播一律是協助推行。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5 條是整部消防法「預防」章節的起手式,立法設計上刻意把責任主體一分為二:主辦機關單一化、協助機關多元化。這樣寫的原因在於防火教育若採「人人有責」的分散式規範,實際運作必然出現互推,因此立法者把發動權與成敗責任綁在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身上,再以「應協助推行」把媒體、學校、機關的資源拉進來,形成一條可課責的鏈。同條後段延伸出的宣導經費、防火宣導人力運用,也都是掛在地方政府這個主體之下。

本條要與相鄰條文一起記才不會混淆。第 6 條處理的是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第 9 條處理的是管理權人應委託專業機構定期檢修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第 13 條處理的是一定規模以上場所應遴用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四條連在一起看,可整理成一個責任對照:第 5 條的義務人是「政府」,第 6、9、13 條的義務人則轉為「管理權人」。國考在這裡最常見的陷阱,就是把第 5 條的主體偷換成管理權人,或把協助推行的四個主體其中之一抬成舉辦人。

記憶口訣可用「五教育、六設備、九檢修、十三防火管理」,把條號與義務內容一次綁定。另外要注意消防法的主管機關體例: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條文寫「直轄市、縣(市)政府」而非「消防局」,是因為消防局屬其所屬機關,法定義務人仍是政府本身,選項若寫成「各級消防機關」也要判為不符條文文字。同一條文另一種考法是問「下列何者非協助推行防火教育及宣導之主體」,此時答案就會落在政府本身,答題時務必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舉辦還是協助。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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