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相關用語定義,何者正確?
- A高閃火點物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B擋牆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 3 公尺以上
- C室內係指具有頂蓋且二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三面有牆者
- D保留空地以公有永久性空地為限,如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
正解 A — 高閃火點物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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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總則章之用語定義,尤其是高閃火點物品、擋牆距離與室內之判別要件。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用語定義規定,高閃火點物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此定義之所以以 100 度為界,是因為操作溫度低於閃火點時液面幾乎不會生成可燃蒸氣,危險度顯著下降,故另立類型並在滅火困難場所判定時給予不同待遇,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閃火點攝氏 100 度以上且屬第四類者才叫高閃火點物品,兩個要件缺一不可。
- (B)
錯誤。擋牆設置位置的距離要件為距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 2 公尺以上,選項寫 3 公尺,數值不符。
- (C)
錯誤。室內之定義為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而四面有牆者;選項把面數各少寫一面,牆面數不足者應歸為室外。
- (D)
錯誤。保留空地是指場所周圍為防止延燒及供搶救而須保持淨空的空間,並非限於公有永久性空地,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是保安距離得予考量的地形,不是保留空地的定義。
記憶點
高閃火點看「四類加 100 度」,擋牆記 2 公尺,室內記「有頂三面、無頂四面」。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辦法的用語定義章是整部法規的地基,後面所有場所分類、保安距離、保留空地寬度與滅火設備設置級距,全都建立在這幾個名詞之上,因此國考幾乎年年在此設題。以高閃火點物品為例,它並不是一個獨立的危險物品類別,而是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之中的一個子集合;第四類是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涵蓋從特殊易燃物、第一石油類一路到動植物油類的廣大光譜,閃火點跨度極大。立法者把閃火點攝氏 100 度以上者切出來另行處理,理由是閃火點越高,常溫下液面蒸氣濃度越難達到燃燒下限,火災風險與所需滅火強度都明顯降低。因此在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的判定條文中,高閃火點物品且操作溫度未滿攝氏 100 度者會被排除於「管制量倍數」這項判準之外,這是同一觀念在不同條文的第二次出手,也是本辦法最愛跨條命題的地方。
室內的定義同樣值得推敲。法規並非以直覺上的「有沒有屋頂」來判斷,而是頂蓋與牆面數的組合:有頂蓋時三面以上有牆即為室內,沒有頂蓋時要四面有牆才算室內。理由在於火災時決定煙熱蓄積與輻射回饋的關鍵是圍蔽程度,牆面越多、開口越少,熱煙層越容易累積、越可能發生閃燃,規範強度自然要提高。判到室內或室外,直接牽動的是室內儲存場所與室外儲存場所適用哪一組構造與設備規定,分類錯了後面全錯。
擋牆與保留空地則要成對記憶:保留空地是水平方向的隔離,靠距離換取延燒時間並保留搶救動線;擋牆是在空地不足或地形受限時,以實體構造替代部分距離的補救設計,其設置位置須距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 2 公尺以上,並有高度與構造(如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之要求。可用一句話串起來:「距離擋不住就用牆擋,牆要退 2 公尺站」。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