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相關用語定義,何者正確?
- A高閃火點物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B擋牆設置位置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 3 公尺以上
- C室內係指具有頂蓋且二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三面有牆者
- D保留空地以公有永久性空地為限,如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者
正解 A — 高閃火點物品係指閃火點在攝氏 100 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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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四個用語定義(高閃火點物品、擋牆、室內、保留空地)的要件與數值。
正解理由
依該辦法第 8 條第一項:「本辦法所稱高閃火點物品,指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選項 A 的閃火點門檻與所屬類別皆與條文逐字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正確。第 8 條第一項的定義同時綁定兩個要件:閃火點在攝氏一百度以上,且限於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
- (B)
錯誤。第 8 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擋牆設置位置,為「距離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本選項寫成三公尺。
- (C)
錯誤。第 8 條第三項所稱室內,指「具有頂蓋且三面以上有牆,或無頂蓋且四周有牆者」,本選項把三面寫成二面、四周寫成三面。
- (D)
錯誤。第 8 條第四項規定保留空地「以具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者為限」;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出現在同條第五項,是應設置超過三公尺保留空地寬度之場所得縮減為三公尺的情形,本選項把兩項併成一句。
記憶點
第 8 條四句定義:高閃火點一百度、擋牆二公尺、室內三面有牆、保留空地看土地權利。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本辦法依《消防法》第 15 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的範圍分類、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的位置構造設備標準,以及儲存處理搬運的安全管理合併規範。第 8 條位於總則,作用是替後面數十條反覆出現的名詞先行定義,因此是全辦法引用頻率最高的定義條之一。
高閃火點物品的定義之所以重要,在於它在後續條文中一再成為減輕規定的連結點:第 14 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應在五公尺以上,但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設有高於屋頂、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並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時,得不受該距離限制;第 27 條對儲存高閃火點物品未達管制量五十倍之室內儲存場所另定較簡化的準用範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4 條、第 195 條在認定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與一般滅火困難場所時,也多次以高閃火點物品及其操作溫度作為但書。
擋牆的規定分三款,位置、高度、材質各一款:位置為距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二公尺以上,但室內儲存場所儲存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有機過氧化物及 A 型、B 型自反應物質,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符合第 28 條規定者,不得超過該場所應保留空地寬度之五分之一,未達二公尺者以二公尺計;高度須能有效阻隔延燒;材質為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混凝土牆,或厚度二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或鋼骨補強空心磚牆,或堆高斜度不超過六十度之土堤。二公尺、十五公分、二十公分、六十度這四個數值常被互換出題。
易混淆對照:室內的定義採雙軌——有頂蓋時看「三面以上有牆」,無頂蓋時看「四周有牆」,兩個門檻不同,把它記成同一個數字就會被 (C) 這類選項騙。保留空地則要分開兩層:第四項講的是權利要件(須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第五項講的是寬度減免(應設置超過三公尺者,面臨海洋、湖泊、水堰或河川時得縮減為三公尺),本題 (D) 正是把第五項的水域文字搬去當第四項的權利要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