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方式中之綜合檢查係指下列何者?
- A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 B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 C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 D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正解 B — 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1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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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所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的三種檢修方式,以及「裝置」與「檢修」工作項目的分辨。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其檢修方式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一項為: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題目問綜合檢查,即第三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是同條第二款的性能檢查。
- (B)
「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逐字為第三款綜合檢查之定義,為正解。
- (C)
「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是同條第一款的外觀檢查。
- (D)
「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是《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三款「裝置」的工作項目,不是檢修方式。
記憶點
外觀看毀損與配置、性能靠操作、綜合看整體運作;測試報告書屬「裝置」,檢修報告書才屬「檢修」。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 9 條第一項是這套檢修制度的母條: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第二項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及檢修結果報請備查期限訂定辦法。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就是把「方式」具體化的規定,三款的順序有其層次:外觀檢查用看的,判別有無毀損與配置是否適當;性能檢查要動手操作,判別性能是否正常;綜合檢查則是讓設備整體運作或使用一次,判別其機能。同條第二項另定頻率,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第三項並把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授權中央消防機關定之,這就是《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的法源所在。
最容易被混淆的是「裝置」與「檢修」。《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把第七條第一項的四項工作分得很清楚: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監造指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裝置指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檢修則是依第九條第一項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兩份文件名稱只差兩個字,歸屬卻完全不同。
人員資格與罰則也一併記。《消防法》第 7 條第一項規定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則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均可。違反時,第 38 條第一項對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對違反第九條第一項之管理權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第三項則針對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所定辦法之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檢修,或為不實檢修報告者,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予以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