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時 ②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 ③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時 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完成審查
- A①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②③④
- D①④
正解 B — ①②③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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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法》第十條所定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的審查時點,以及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或預為審查的情形。
正解理由
依《消防法》第十條第二項,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同條第三項,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因此①②③均有條文依據;至於④,同條第一項所定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時點是許可開工前而非申請建造執照前,故選B。
逐項排除
- (A)
①②③④把時點敘述有誤的④一併納入,與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許可開工前不合。
- (B)
①②分別對應第十條第三項的兩種變更情形,③對應同條第二項的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預審,三者皆正確,為本題正解。
- (C)
②③④漏列同屬第三項的①,又納入時點與第一項不符的④。
- (D)
①④只取第三項的其中一種情形,漏列同項的②與第二項的③,並納入時點有誤的④。
記憶點
《消防法》第十條三項各管一件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圖說於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預審會同、兩種公眾使用變更會同審查。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法》第十條共三項,形成一條由前端設計審查到用途變更的完整線。第一項是原則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主體是消防機關,時點是許可開工前。第二項處理預審,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主體轉為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消防機關。第三項處理用途變更,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三項的主體與時點各不相同,是本條命題的主要著力點。
本條在整部《消防法》的位置,可以放在設備生命週期中理解。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是應設的源頭。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第十條的圖說審查銜接在設計之後、開工之前。竣工使用後則進入第九條,管理權人應依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委託檢修專業機構、一定規模以上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僅設非系統式設備之場所得自行辦理三種態樣辦理。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就第七條第一項的四項工作分別定義:設計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監造指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並製作紀錄;測試指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檢修指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第十條所審查的圖說,即設計階段的產出。
罰則面可一併記憶:《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同條第二項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