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下列何者屬無窗戶居室?

  1. A樓地板面積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有效採光面積為 4 平方公尺
  2. B居室可直接開向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為 1 公尺,寬度為 50 公分
  3. C居室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為圓型,其直徑為 1 公尺
  4. D樓地板面積 6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為 2 平方公尺

正解 B — 居室可直接開向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為 1 公尺,寬度為 50 公分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4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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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窗戶居室」之三種認定情形,分別對應採光、開口尺寸與通風。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用語定義,無窗戶居室包括:有效採光面積未達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形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B) 之開口高一公尺、寬五十公分,兩項尺寸皆低於下限,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有效採光面積 4÷50=8%,已達百分之五以上,採光符合要求,不屬無窗戶居室。

  2. (B)

    開口高一公尺未達一點二公尺、寬五十公分未達七十五公分,尺寸雙雙不足,為本題應選者。

  3. (C)

    圓形開口直徑恰為一公尺,規定係「直徑未達一公尺」才成立,恰達一公尺並未低於門檻,不屬之。

  4. (D)

    有效通風面積 2÷60≈3.3%,已超過百分之二,通風達標,不屬無窗戶居室。

記憶點

無窗戶居室:採光未達 5%、開口小於 1.2 公尺乘 75 公分(圓形 1 公尺)、通風未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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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窗戶居室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採光、開口與通風三種機能不足,任一成立即屬之,不必同時具備。開口尺寸下限之所以訂在高一點二公尺、寬七十五公分(圓形直徑一公尺),反映的是消防人員著裝進入與室內人員逃出所需的最小斷面;通風面積之所以限定在天花板或其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才計入,則因熱煙層自天花板往下累積,開口必須落在煙層範圍內才排得出煙,設在低處的窗戶對排煙幾無幫助。

這三個數值在《設置標準》裡都找得到同源規定:第 24 條第四款明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應設緊急照明設備,與第一種情形完全同源;第 28 條第二款明定「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居室,其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應設排煙設備,與第三種情形同源。換言之,建築法規判定為無窗戶居室的空間,在消防法規上多半同時觸發緊急照明或排煙的設置義務。

易混淆對照:無窗戶「居室」以單一房間為單位,《設置標準》第 4 條的無開口「樓層」則以整層為單位,其判定基準是具可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圓孔之開口合計面積未達該樓地板面積三十分之一;十層以下之樓層還要求其中至少二個內切直徑一公尺以上,或寬七十五公分以上、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之開口,且該條第二項另定有效開口須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一百二十公分以內、面臨道路或寬度一公尺以上通路等要件。一個看房間、一個看樓層,數值與要件都不同,務必分開記憶。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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