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消防設備人員法相關規定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分
- B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中央主管機關處分
- C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分
- D應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分
正解 C — 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處分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7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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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所定違規事件的管轄分工,重點在「由誰蒐證移送、由誰作成處分」。
正解理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一項逐字規定「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相關事證移由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分」。條文把查獲端與處分端分開:違規事實發生在執行業務的場所,由該場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蒐集事證並移送;實際作成處分的,則是該消防設備人員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在本條中擔任的是移送事證的角色,處分並非由該機關作成。
- (B)
移送的對象是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三項是在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時受副知,不是本條的處分機關。
- (C)
與第 10 條第一項所定「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移由……執業登記所在地……予以處分」逐字相符,為正解。
- (D)
方向恰好相反:條文是自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移向執業登記所在地,本選項把移送與受理兩端對調。
記憶點
業務地蒐證移送、登記地作成處分,事證往執業登記所在地送。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消防設備人員法》把執業管理的連結因素放在「執業登記」上。依該法第 6 條,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且具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應向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發給執業執照,始得執行業務;核發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撤銷或廢止時亦同。第 7 條列出五種執業方式:單獨設立或組織聯合事務所、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受聘於前述事務所或機構、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受聘於依消防法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同條並規定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執業登記卻只在一處,違規行為地與登記地可能分屬不同縣市。
同細則第 10 條除第一項的移送規定外,另有三項配套。第二項規定該機關應於知悉處分送達或懲戒處分確定之次日起五日內,於依本法第 10 條建置之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登錄。第三項規定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該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執業機構、其他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該管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全國聯合會。第四項規定受處分人應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將執業執照繳回執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未依限繳回者由該機關公告註銷。第 6 條就公會歸屬亦採同一標準,明定該管公會指辦理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公會。
該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九款事項,包括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執業方式、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證書字號、執業執照字號與核發年月日及效期、曾受獎勵處罰種類及事由、登記事項變更、開始與停止執行業務及復業歇業日期。第 9 條另定異動程序:自行停止執業、復業、歇業、登記事項變更,或執業機構遷移、異動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執業執照報請原登記機關辦理;自行停止執業以一年為限,逾一年應辦理歇業。把三十日、一年、五日、七日這幾個期間與各自事項綁在一起記最有效率。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