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 消防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1.25 分

下列建築物何者非為依規定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

  1. A5 層以下之建築物,供幼兒園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 m2 以上者
  2. B5 層以下之建築物,供集合住宅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500 m2 以上者
  3. C6 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200 m2 以上者
  4. D11 層以上建築物

正解 C — 6 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200 m2 以上者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30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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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設場所之樓層數與樓地板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設置標準》第 19 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本選項所寫之二百平方公尺低於該款所定之三百平方公尺,與條文不符,為本題所問之非屬應設場所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幼兒園屬第 12 條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第 19 條第一項第一款就「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所定門檻為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與本選項相符。

  2. (B)

    集合住宅屬第 12 條第二款第七目所列場所,落在第 19 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之範圍,其門檻為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與本選項相符。

  3. (C)

    第 19 條第一項第二款就六層以上十層以下之建築物所定者為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本選項寫成二百平方公尺,門檻與條文不符。

  4. (D)

    第 19 條第一項第三款逐字明定「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未附加面積條件,與本選項相符。

記憶點

五層以下看用途分三百或五百,六至十層一律三百,十一層以上全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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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 條第一項共七款,前三款是以樓層數切分的骨幹,後四款則針對特定場所另設門檻。第四款就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分成兩段:供第 12 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五目及第五款(限其中供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五目使用者)使用之場所為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條第一款其他各目及其他各款所列場所使用者則為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五款就供第 12 條第五款第一目使用之建築物,定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第六款就供第 12 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三目所列場所使用者,定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第七款則逐字列出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場所,不附面積條件。

第 19 條第二項是常被漏掉的免設規定: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所,除供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高層建築物或應設置偵煙式探測器之場所外,如已依本標準設置自動撒水、水霧或泡沫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攝氏溫度七十五度以下、動作時間六十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頭)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

與第 19 條相連的條文也常一併命題。第 20 條就手動報警設備定為三層以上建築物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以及第 12 條第一款第三目之場所;第 22 條明定依第 19 條或第 21 條設有火警自動警報或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應設置緊急廣播設備。第 112 條則規範火警分區之劃定,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每一分區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第 128 條就緊急電源定為蓄電池設備且容量能使其有效動作十分鐘以上。

本題的陷阱正落在第一款與第二款的面積差:五層以下時三百與五百兩個門檻按用途分流,六層以上十層以下則統一為三百,兩者一經對調就會誤判。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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