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場所非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 A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 5.5 公尺者
- B儲存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 60℃之作業場所
- C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
- D輕工業場所
正解 C — 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
出處:11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消防法規概要」第 29 題(測驗題共 40 題,另有申論 2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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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就高度危險、中度危險、低度危險三種工作場所所下之用語定義。
正解理由
《設置標準》第 4 條第三款明定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包括「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五點五公尺者,或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攝氏六十度與攝氏溫度為三十七點八度時,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者,或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或石化作業場所,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等」。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逐字列於該款之內,屬高度危險而非中度危險,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五點五公尺者,逐字列於第 4 條第四款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內,屬中度危險。
- (B)
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攝氏六十度之作業場所,同列於第 4 條第四款,屬中度危險;閃火點未超過六十度者才落在第三款。
- (C)
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列於第 4 條第三款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並非中度危險工作場所,為本題所問之非屬者。
- (D)
輕工業場所列於第 4 條第四款之末,與前二者同屬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之定義範圍。
記憶點
倉庫五點五公尺、閃火點六十度是分界;木材加工與油漆作業直接被點名為高度危險。
深度詳解法規沿革 · 單位換算 · 易混淆對照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4 條是全標準的用語定義條,六款依序為複合用途建築物、無開口樓層、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避難指標。第五款低度危險工作場所所定者為「有可燃性物質存在。但其存量少,延燒範圍小,延燒速度慢,僅形成小型火災者」,與第三款、第四款用列舉方式界定的體例明顯不同,是把三款一起記時容易忽略的一格。
這三款定義並非只用於分類本身,而是直接連到丁類場所的歸屬與應設設備。第 12 條第四款把丁類場所分成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中度危險工作場所、低度危險工作場所三目;第 16 條第一項則按危險程度分列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應設面積: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上;同項第四款另定不同危險程度工作場所未達前三款標準時,以各款場所之實際面積為分子、各款規定之面積為分母分別計算,其比例之總和大於一者亦應設置。
第 14 條就滅火器之應設場所把乙、丙、丁類場所併列為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者;第 31 條第一款第二目就滅火效能值之核算,將供第 12 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定為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與第一款、第五款場所之每一百平方公尺形成對照。第 38 條第二項另定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在供第 12 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命題時最常見的手法有兩種:把五點五公尺與六十度這兩個門檻的方向對調,或是把第三款逐字列名的木材加工業、油漆作業場所挪到中度危險那一格。兩種都只能靠回到第 4 條原文逐目比對才辨得出來。
內容更新:2026-07-26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5 年(考試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詳解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消防安全設備設計、檢修或法規諮詢建議